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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09:2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广大市民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市区部分区域,是指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以下简称封闭区域)。

  二、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和适量的废旧物品回收车以及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外,禁止运营人力三轮车、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废旧物品回收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菜运人力三轮车和送奶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菜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逐年减量。

  三、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将人力三轮车转让给合法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

  四、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扶持;从业人员由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安置,或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妥善安置。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鄞州中心区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附件:人力三轮车处理规定

  附件:

  人力三轮车处理规定

  一、7月1日至15日,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将车辆集中后,逐辆填写《人力三轮车交车办理单》,并随带《人力三轮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车辆牌证以及从业人员花名册等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车辆由各区回收组统一上门回收;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车主随带身份证明(单位车辆随带单位证明)、车辆牌证、车辆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或电话约定各区回收组上门回收,但需办理代办交车委托手续。7月16日后,统一到江东北路347号(原“四车”整治办公室)办理交车等手续。各区交车点地址另行公告。

  二、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在7月15日前统一上交车辆的,给予企业每辆500元补偿和1000元的奖励。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补偿和奖励。

  三、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车主在7月15日前上交车辆的,给予每辆500元的补偿;7月16日起交车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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