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挂靠单位不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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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28 东南快报 |
本报讯一女子因车祸丧生,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近日,集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车主与被挂靠单位向受害者家属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6287元,司机江某系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由雇主担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2日,江某驾驶一部中型客车,在灌口往集美方向国道319线,与中年女子熊某发生碰撞,熊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熊某推自行车横穿机动车车道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江某驾车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减速慢行,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江某是肇事车的驾驶员,曾某是实际车主,双方是雇佣关系。依照无过错原则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此判司机江某的责任依法应由车主曾某担负。 本案中曾某经营的肇事车辆系挂靠在被告神达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且神达公司也收取了挂靠费用。但曾某与神达公司签保证书,保证事故所有发生费用由其自行负责。 法院认为,被告客运公司与实际车主所作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被侵权人。神达公司是法定名义上的车主。法院据此裁定客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