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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34 法制日报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对不符合议案要求的代表议案可建议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根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除了对代表议案的要求和范围作了规定外,还对议案的交办、承办作了明确的规范,以利于提高议案质量,保护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办法共分4章20条。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根据办法,全国人大代表除了可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外,对于符合议案条件、准备成熟的议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办法规定,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办法规定,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律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办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它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的计划。

  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在提请审议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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