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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游者在旅游商店买到假货 旅行社先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43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驻重庆记者陈代泽)消息:6月21号,《重庆市旅游条例》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该旅游商店经营者追偿。

  《重庆市旅游条例》还规定,因住宿、交通、旅游区(点)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违约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条例针对市民对旅行社“耍赖”不赔偿的担心规定:如果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也不用担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为了让市民提前知道重要的旅游信息,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的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在媒体上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并对境内外旅游区(点)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警示信息。

  据记者了解,以上规定受到市民普遍欢迎,他们认为,一些导游专把旅游者往自己约好的旅游商店引、“拿回扣”的行为该收敛了!(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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