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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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0:5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冲寒 通讯员王开颖、王晓霞)本来签订了合同,对方没有还款可以到法院起诉,因为合同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被判无效,各自还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责任。 去年8月,汕头人蔡某与梁某签订承揽加工合同,约定蔡为梁印刷“鹏运广告册”3000本,每本单价8.8元,共26400元,交货时间为确定稿后7天,付款方式为“预付8000元,余款15天内结清”。在合同签订时,梁某将8000元交给蔡某。同年9月,梁某到蔡某处提取广告册1670本。此后梁某再没还款,导致发生纠纷。目前仍有632本广告册在蔡某那里。 今年1月,蔡某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还货款18400元及利息、罚息。庭审中被告梁某辩称:预付的8000元是打样费用,不是预付款;原告印刷的样版至今没有定稿,不存在交货问题。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退回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合同。造成该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均有过错,对本案的损失各负50%的责任。法院于是判令被告梁某赔偿蔡某2129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