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中休假工资不得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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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1:20 北京日报 |
本报讯(记者方芳)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7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为迎接夏季用电高峰,全市将有5000多家企业安排职工停工休假,在集中休假期间,企业不得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9月1日以后,企业可实行每周6天工作日,折抵集中休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夏季电力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应对本市夏季用电高峰,有效缓解供需矛盾,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由企业按照高温避峰用电的要求安排职工一周停工休假。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在2005年7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在电力迎峰度夏期间,本市将有5000多家工业企业停工休假。 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在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部分工业企业停工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企业不得减少其工资收入。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每周安排1天公休、6天工作以折抵集中休息的时间。网络编辑: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