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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护古生物化石重新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1:26 新华网

  新条例八月起实施亮点颇多:

  国家级化石原来可经营现在被禁止

  采掘古生物化石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从保护与开发并重过渡为注重保护

  加重对盗挖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8月1日,《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2001年3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化石保护处处长赵毅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这次立法,绝对不是对老条例的修改,而是重新制定。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面目全新,二者已经无法从条文上进行比对,而且从名称上就完全不同了。

  同样是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两次立法,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近日,记者对新条例出台过程进行了调查。

  盗挖严重,“孔子鸟”满天飞,催生首个保护条例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辽宁省西部的朝阳地区,先后发现了各种各样的古生物化石千余块,其中包含许多珍贵化石,引起了世界古生物界的激烈震荡。

  世界古生物研究学者们惊讶的目光频频盯向了辽西:

  没出蛋壳的翼龙化石;世界上最早会飞的孔子鸟;带羽毛的恐龙尾羽龙;顾氏小盗龙;三塔中国鸟;梅勒营鹦鹉嘴龙;杨氏东方翼龙……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专家介绍说,辽宁省是古生物化石蕴藏丰富的省份,而辽西地区的北票、朝阳、义县等地古生物化石群,种类之繁,数量之多,堪称世界之最。

  在辽西古生物化石名扬世界的同时,触目惊心的盗挖和非法贩卖化石现象也日益严重。从1994年开始,辽西就陆续出现了一些被利益驱动的不法之徒。

  朝阳市附近的一个村子从2000年发现珍贵化石开始,盗挖大军便蜂拥而来。开始是几十人,后来达到数百人。全村男女老少齐上阵,村头路旁拉开了几百米长的战线甚至有些人挑灯夜战。当时远近的化石贩子都麇集于此。

  自1989年以来,中科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侯连海每年至少两次去辽西。侯连海有一次到化石主产地———朝阳市北票县黄半吉沟,只见一座山的整个山腰挖的全是沟。侯连海无奈地说:“我带了几个研究生,挖了5年也不过挖了50平方米左右,没有科学指导、完全受经济利益驱使的采掘对化石破坏相当厉害。”侯连海说,最初有的人大多挖鱼化石卖,后来听说鸟化石赚钱,又专门挖鸟化石。

  辽宁这些珍贵的“国宝”很多遭受被非法贩卖的厄运,不少珍贵、稀少的古生物化石甚至被走私到境外。孔子鸟化石发现近千只,其中就有700多只被走私到了国外。

  走私化石已严重影响了中国化石的信誉度。一位德国的古生物研究学者在寄给国内一位同行的贺卡上用诙谐的语气写到:“老朋友,你的孔子鸟已经满天飞了。”

  对于辽宁省西部地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1997年建立了北票鸟化石群自然保护区,后来还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组建了省级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2001年3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专门法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首次立法不够严密,并未遏止盗挖现象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周忠和说,这一条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缺陷还是很明显的。条例由于多种原因,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着将古生物化石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痕迹,在客观上刺激了一些善于钻国家法律法规空子的人经营化石的贪性。另外,建立化石市场对化石进行开发性保护也是造成化石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

  按照老条例的规定,一般化石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然而,当化石成为商品之后,化石经营者必然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珍贵化石就成为许多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的目标,利润驱使下他们不惜冒着被执法部门惩罚的危险,化石贩卖市场由此更加红火。对化石市场即使管理到位,经营者为降低成本,也会绕开正规合法的渠道,向当地农民征集货源,即便他们只要一般化石,可如果农民们挖出来珍贵化石怎么办?他们绝对不可能把那些挖出来的珍贵化石再放回去。

  在几家化石市场,记者不时看到有人将印着某单位会议纪念的几十个装有化石的盒子装上汽车。把化石作为会议纪念品给化石经营者带来了丰厚收入。一名曾经在市场斥资上万元购买国家级珍稀化石的知情人告诉记者,他用买来的化石当礼品,送给一名负责工程招标的负责人后,得到了一笔上百万元的工程。

  2002年9月,辽宁省古生物化石鉴定委员会22名委员向全国的古生物学者发出一份倡议书,提出“不研究来历不明的化石;不收购化石贩子手中的化石;不发表产地不明的化石研究成果”。这份倡议书,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专家们认为,以研究的名义收购化石,是导致化石被盗挖现象愈来愈烈的重要原因。而在立法上,却没有对此有严密的规定。

  事实也确是如此。辽西地区一位经常与化石研究者接触的知情者向记者透露,国内外“许多研究出重大成果的化石其实都是从盗挖者手中收购而来的”。这位知情者说,如果是私人为了收藏而从盗挖者手中买来化石,那就是购买,但研究者们一样从盗挖者手中“购买”化石。研究者为了出科研成果,可以一举成名,不惜花高价从盗挖者手中买来自己需要的化石,这又使盗挖者意识到自己手中的化石可以卖更高的价钱,在这种情况下,化石价格一路攀升,数千元、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有被走私到国外拍卖的化石,价格也迅速传到了盗挖者耳中,当他们看到自己手中的化石可以使自己一夜暴富时,又一轮疯狂盗挖开始了。

  正是这种现状需要一部更加完善细致的立法。

  从保护和开发并重过渡为注重保护

  辽宁省人大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也注意到了这一法规中存在的诸多缺陷。

  于是,重新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法于2002年提上了日程。鉴于首次立法的教训,此次立法有关单位及人员作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拟出了多个草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化石保护处处长赵毅宾介绍说,新条例突出的是保护,老条例是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并重。

  这是一个根本上的转变。这一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变化,决定了新《辽宁省古生物化古保护条例》的特点是: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采掘主体;采掘程序;经费保障等。同时,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化石博物馆以前不是采掘主体,新条例将其列入了。同时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化石博物馆等单位为了科学研究目的,需要采掘化石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采掘申请以及采掘方案。在国家级化石保护区采掘化石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申请。

  建立化石博物馆也是新内容。符合化石保护规划,具有确保化石安全的防护设施、技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化石博物馆。国有化石博物馆的事业性收入必须专门用于化石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化石博物馆以及其他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化石档案以及馆藏化石安全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报主管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有化石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馆藏化石移交手续。

  记者注意到,以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经营的国家一、二、三级化石,现在已经列入了禁止经营的范围。就是说,以后不管哪个部门批准,国家珍贵化石都将禁止进入市场流通。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销售的非重点保护化石,应当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加贴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记者霍仕明(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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