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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售出一年后被强制扣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1:41 宁夏日报

  花了5万多元买回一辆农用车,使用不到一年,又被卖车单位强行扣留。并被告知,如果要车必须再交4万元。如今半年过去了,为了要回被扣留的农用车,灵武市农民徐俊和家人四处奔波讨说法,至今没有结果。

  买回的农用车被强行扣留

  2004年8月下旬,灵武市梧桐树乡杨洪桥村二队农民徐俊驾驶着买来不久的农用车到灵武磁窑堡拉煤。当行至一条便道时,宁夏太通汽车机电公司(下称太通公司)几个工作人员突然拦住车辆,不由分说强行将徐俊从车上拉下,随后开着农用车扬长而去。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气愤之下的徐俊找到太通公司要求讨个说法,要回返被扣留的农用车,但遭到对方拒绝。

  就在徐俊一筹莫展之际,8月23日,徐俊突然接到银川市兴庆区法院通知,自己已被银川商业银行丽景支行起诉,原因是,未按时还清买车贷款。直到这时,才有人告诉徐俊,

  面对一连串出现的问题,徐俊开始清楚,太通公司所以强行扣车,原来与此案有关。但是,自己从太通公司购车后,一直按照购车还贷合同在履行还款的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离还贷款的最后期限还有3个多月,根据计算,所剩贷款余额是1732元。在此情况下,自己为何会成被告呢?

  农用车定价4.4万元

  2003年6月3日,徐俊在宁夏太通公司吴忠分公司购买了一辆4102型南俊牌农用车。

  当时双方商量好车价是4.4万元,加上各种手续费共5.58万元(其中包括二年国家车辆保险费、车船购置税及行车证、营运证、各种入户手续办理费用。)。太通公司要求徐俊首付2.7万元,下剩部分可以通过按揭贷款进行分期付款。贷款期从2003年6月5日到2004年12月4日。

  2003年6月4日,太通公司业务员陈某将徐俊夫妻带到银川商业银行丽景支行办理贷款购车业务。当时,已是下午5点多钟,陈某以银行快要下班不再办理借贷手续为由,让徐俊空白购车贷款合同上签了字,并将私章和身份证原件交给了陈某。随后,陈某到自治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后,办理了购车贷款。

  6月5日,徐俊到太通公司吴忠分公司将农用车开回使用。

  此后,按照双方的约定,徐俊将首付购车款2.7万元交给了太通公司,并在以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分9次通过太通公司向银川商业银行付还贷款27068元。

  购车贷款被太通公司截留

  通过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事情很快被弄清。原来,徐俊每月归还银行的购车贷款, 太通公司并没有全部交还给银行。

  银川商业银行丽景支行贷款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查证,徐俊购车的贷款已基本还清。由于太通公司没有及时将收取徐俊24437元贷款还给银行,所以已发了这起案子。现在,银行已从太通公司(徐俊的购车保证担保方)下账还清了徐俊的贷款。目前,银川商业银行丽景支行已经放弃了对徐俊的还款起诉。

  应该说,事情至此已经清楚。但是,已经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徐俊多次到太通公司要车,但是却被告知,要车可以,再掏4万元。就这样,至今太通公司一直扣住农用车不予归还徐俊。

  太通公司: 要想开走车,再交4万元

  近日,记者在采访宁夏太通公司时,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徐俊与太通公司签订的购车贷款合同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公司不认可。而且由于徐俊购车后,公司先后为期承担了入户办证担保费、滞纳金等费用数万元。如果徐俊想要回此车,必须再拿4余万元。同时,该负责人否认陈某是太通公司的业务员。

  但是,记者从法院提供的购车合同上看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清楚地写着徐俊和太通公司。

  同时,自治区公证处在向有关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明上也对双方购车情况进行了说明:“徐俊于2003年6月5日,在宁夏太通公司吴忠分公司购买南俊农用车,在银川商业丽景支行办理购车按揭贷款,徐俊在空白合同、借据凭据签字、盖章。然后,太通公司将全部合同、借据凭据拿回公司填写。之后,又将所有填写好的凭据拿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

  如今,面对宁夏太通公司的做法,徐俊无奈地告诉记者,这等于自己花了两辆车的钱才买了一辆车。如果太通公司拒绝归还农用车,到最终自己只能落个“车财两空”的下场。

  律师观点:太通公司理由不能成立

  吴忠市天纪律师事务所赵建祥律师认为,宁夏太通公司负责人的说法难以成立。既然购车合同上当事双方是徐俊和太通公司,就不能因为业务人员的具体行为便认为是个人行为。在徐俊已经将购车贷款快要还清的情况下,强行将车扣留迟迟不予归还,这本身就是错误的。现在太通公司以入户办证担保费、滞纳金等费用为由,要求徐俊再交4万元,如果购车合同上没有这项条款,太通公司的要求显然难以成立。

  赵建祥律师同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本案中,公证处明知农民徐俊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公证处却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应当拒绝公证,或是通过指导、监督、规范双方的签约行为,纠正错误后在行公证,但公证处却直接为太通公司单方填写的合同出具公证书,最终导致徐俊在购车问题上出现纠纷,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6月18日,徐俊告诉记者,他将通过法律途径要给自己讨个说法。(本报记者韩强何巧云)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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