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有企业觉得最高罚款3万元有点轻(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1: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昨日,商务部条法司正式对外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为10天。如顺利通过,这将是国内酒类流通领域的首个管理办法。不过,有企业代表对《办法》部分内容也表示了担忧,认为对违规处罚拳头太软,对“家底丰厚”的酒类企业难起警慑作用。 该《办法》所称酒类涵盖所有酒精度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而经国家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除外。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并要求酒类经营者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 特别针对假酒伪酒屡禁不止等问题,该《办法》指出,散装酒经营者应从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进散装酒,对每批散装酒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并建立台账。《办法》强调,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副局长、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会长朱思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管理法规的制定说明国家对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视,这对行业的发展和对消费者来讲都是件好事。 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办法》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及时进行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对酒类批发经营者处5千元以下、零售经营者1千元以下罚款;即使是“经营使用非食用酒精、甲醇、工业合成乙醇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等严重情节,罚款也不超过3万元。 “一直以为有关方面会铁腕整治酒类流通,但现在看来处罚太轻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这对于存在较大利润空间的酒类行业来讲不过是九牛一毛。” 另外,一些专家也指出,罚则上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办法》明确不允许流动销售散装酒,但对相关违法行为却没有处罚规定;《办法》不允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却也缺少相应的处罚规定。 朱思旭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的确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但如何执行到位、真正落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