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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整治方案昨日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2:42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通告摘要

  市区部分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

  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

  对残疾人专用车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宁波市“三车”禁行或减量封闭区域: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

  摩托车除公务摩托车,封闭区域禁行

  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公务摩托车外,禁止其他摩托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公务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统一执法标识,重新核发牌证,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上路行驶。对公务摩托车,按照现有数量进行控制、不再增加。

  对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部委第33号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报废。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可以提前报废;也可以将其转籍到封闭区域以外和其他县(市)、区,或者销售给合法的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籍过户的,所需税费由政府补贴。

  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上牌和封闭区域内属于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并在鄞州区上牌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车主可按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鄞州区限制摩托车通行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附件:摩托车具体处理规定

  处置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上牌和封闭区域内属于鄞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并在鄞州区上牌的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至2005年6月30日,处置范围已达到或超过11年的摩托车,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33号令关于车辆强制报废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

  7月1日至15日,处置范围内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以及提前报废的摩托车,车主凭行

  驶证、发票、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报废手续,或电话约定各区回收组上门回收报废摩托车,但需办理代办交车报废委托手续。7月15日后,统一到江东北路347号(原“四车”整治办公室)办理交车报废等手续。各区交车点地址另行公告。

  7月1日起,封闭区域内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转籍到封闭区域以外和其他县(市)、区的,车主凭行驶证、发票、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鄞州区到鄞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7月15日前办理转籍、过户的,税费由政府补贴。

  处置范围内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以及提前报废的摩托车,车主在7月15日前交车的,每辆奖励300元;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奖励。

  处置范围内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并在7月15日前交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原价值不到5000元的,每提前一个月补偿20元(不足1月按1月计算,下同);原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到1万元的,每提前一月补偿30元;原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到2万元的,每提前一月补偿40元;原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每提前一月补偿50元;6月30日之前被查扣并属于处置范围的摩托车,在7月15日前凭查扣部门的有关证明到指定地点交车报废的,给予奖励;提前报废的,给予奖励和提前报废补偿。7月16日后不予奖励和补偿。

  车辆处置范围的摩托车转卖、转让给他人,未办理合法过户手续的,现车主凭转买(转让)协议等证明,在7月15日前交车报废的,给予奖励;提前报废的,给予奖励和提前报废补偿。7月16日后不予奖励和补偿。处置范围已经过2005年年度检验合格的摩托车,7月15日前,凭检验合格签章在各交车点退还半年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四自”公路通行费和全额检测费,共计275元。已办理保险且未到期的摩托车,车主凭《车辆回收证明》和保险证明到有关保险公司办理退保退款。

  在处置范围以外的原持有市区通行证的摩托车不享受奖励和补偿政策。

  人力三轮车

  三类人力三轮车封闭区域内禁行

  自2005年7月16日起,除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和适量的废旧物品回收车以及菜运人力三轮车、送奶车外,禁止运营人力三轮车、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及其他人力三轮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

  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市政、环卫作业用车、废旧物品回收车,必须按规定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菜运人力三轮车和送奶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菜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逐年减量。

  人力三轮车车主可以将人力三轮车转让给合法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扶持;从业人员由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安置,或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妥善安置。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鄞州中心区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办法,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附件:人力三轮车具体处理规定

  7月1日至15日,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将车辆集中后,逐辆填写《人力三轮车交车办理单》,并随带《人力三轮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车辆牌证以及从业人员花名册等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车辆由各区回收组统一上门回收;自货自运人力三轮车车主随带身份证明(单位车辆随带单位证明)、车辆牌证、车辆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或电话约定各区回收组上门回收,但需办理代办交车委托手续。7月16日后,统一到江东北路347号(原“四车”整治办公室)办理交车等手续。各区交车点地址另行公告。

  运营人力三轮车企业在7月15日前统一上交车辆的,给予企业每辆500元补偿和1000元的奖励。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补偿和奖励。

  自备自用人力三轮车车主在7月15日前上交车辆的,给予每辆500元的补偿;7月16日起交车的,不予补偿。

  残疾人专用车

  残疾人专用车不得进行运营

  市政府决定对残疾人专用车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通告指出,残疾人专用车是下肢残疾人代步的专用工具,不得进行运营;原经市残联认可并取得识别标识的运营残疾人专用车,其运营过渡期到2005年6月30日结束。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下肢残疾人用于代步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7月16日起,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上路行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可以进入广场、公园等露天公共场所。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政府按规定给予车主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在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按本通告附件的规定处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鄞州区结束残疾人专用车运营管理办法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置换范围,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附件:残疾人专用车具体处理规定

  7月1日至15日,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下肢残疾人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凭残疾证、身份证、购车发票等有效证明以及识别标识等,到各区交车点办理交车等手续。7月16日起,统一到江东北路347号(原“四车”整治办公室)办理交车等手续。各区交车点地址另行公告。

  有识别标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7月15日前交车的,给予每辆4000元的车辆置换费和1500元奖励,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车主另加1000元补贴。7月16日后交车的,不予奖励。在封闭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下肢残疾人的无识别标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在7月15日前交车的,给予4000元的置换补助。已办理保险且未到期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凭《车辆回收证明》和保险证明到有关保险公司办理退保退款。

  交车的下肢残疾人可在各交车点购置残疾人选定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可选有1个监护人乘坐座位的车型。上述车辆实行统一上牌管理,下肢残疾人经基本安全常识测试合格后,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

  7月15日前置换车辆和上牌的,上牌费用由政府补贴。原已申领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的,在公安服务点直接换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残疾人因身体原因不便的,可由属地街道、社区、残联干部陪同交车,实行一条龙服务;车主要求上门置换的,可由回收组上门回收、置换,但需办理代办交车、置换委托手续,有关手续由属地街道、社区、残联干部代为办理。记者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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