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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新型毒品第一案 酒店女经理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3:00 新华网

  被告人出庭受审

  年仅27岁的女经理刘涛帮助同乡陈建华贩卖“摇头丸”255粒、“K粉”27小袋,她以此为代价换来了十五年的有期徒刑。6月21日下午,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石河子第一例贩卖“摇头丸”新型毒品案,该案主犯陈建华一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下午4:30分,年仅27岁的刘涛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法院的庄严宣判。案发前刘涛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知名酒店任接待部经理,她出生在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在法庭上和她一同接受宣判的同案主犯陈建华今年也只有28岁,出生在新疆石河子总场,陈建华在2002年1月18日曾因盗窃罪被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7月刑满释放。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建华从乌鲁木齐市乘飞机赶到成都市,在该市“零点”迪吧,从一个叫王磊的人手中花了6万元购买“摇头丸”1200粒、“K粉”50克。同年12月31日陈建华赶回乌市,找到刘涛告知自己手中有“摇头丸”和“K粉”,要求刘涛帮助贩卖,刘涛当即答应。随后在2005年1月间,陈建华通过刘涛在分别向陈某、李某和周某等人贩卖“摇头丸”255粒(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66.3克),“K粉”27小袋,同案主犯陈建华通过刘涛或自己贩卖“摇头丸”共计343粒(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89.18克)和“K粉”28小袋,并与朋友吸食了部分毒品。200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和乌市马市小区分别将陈建华和刘涛两人抓获,后在陈建华租住的住房内缴获摇头丸446粒(经鉴定净重115.8克,并从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在刘涛处缴获了陈建华私自存放的“K粉”一袋(经鉴定净重8.2克,其中检出氯胺酮毒品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建华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无视国法,明知“摇头丸”、“K”粉为国家管制的毒品,仍然大量购买并进行贩卖。而刘涛明知“摇头丸”、“K”粉是毒品,仍帮助被告人陈建华销售毒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陈建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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