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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购物点”应该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4:43 信息时报

  广州有旅行社近日自设规定:导游擅加购物点的,每加一个要向每名游客赔偿200元(见《信息时报》昨日A09版)。这一规定可在某种程度控制“购物游”,但说“维护游客切身利益”则是未必,因为还有不属“擅加”的购物点,游客依然要为此付出时间和高价购物的损失。

  旅游合同设置购物点,无非是为收取购物点的回扣,以“弥补”各种形式的“低价团”甚至是“零团费”、“负团费”的亏蚀和不足;而购物点向导游和旅行社支付回扣,作为提供客源的报酬,就必须要把物价抬高,才能使利润不致下降。这样,事实上就形成双方联手宰割游客的圈套。

  虽然,购物是游客自己愿意的,但在旅游途中,人们猎奇求异的欲望特别强烈,遇上购物点时由于不明就里,加上导游和卖方的花言巧语,往往止不住购物的诱惑。旅行社正是看中游客这一心理,与目的地一起预设购物点,而游客往往以为是“特色观摩”而轻易就范。这样说并非把“罪名”强加他人,如果只是为了让游客观看、了解土特产和地道商品,以自由活动方式让游客自行前往即可,又何必要把“参观某某购物点”写进旅游合同?不久前,香港某著名连锁金铺,就因与旅行社有“带团进店”的约定,被以“涉嫌欺诈”、“不当竞争”的罪名提起诉讼。可见合同约定“参观购物点”的做法,在法律上也成疑问。

  旅行社对旅游“预设购物”,往往与以“超低价”骗人参团联系在一起,已成为肥己损人的“陷阱条款”。某些导游和旅行社对不愿购物或购物不足的游客,采取半路停车、关闭空调、恶言冷对等方式,原因就在这里。而目前旅游业对有关“参观购物点”的可否,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旅游购物”一直成为投诉的焦点,成为旅行社操作上的顽症。

  把购物点从合同完全删去行不行?只有取消“预设购物”,旅行社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和服务,才可能让游客享受到旅游的真正乐趣。(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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