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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从批评性报道看舆论监督的负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7:31 人民网

  批评性报道等同于舆论监督?

  近年来,批评性报道成为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一大亮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类批评性报道,揭露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种种现象,有力地监督了社会和个体公民的行为,有的批评性报道甚至直接促成问题的解决。经常有这样的例子:许多问题一经新闻媒体暴光,迅速得到良好而有效的解决。由此,不少群众甚至一些学者也认为:新闻媒体比“法院、检察院还管用”。①于是,要求解决问题的、申诉冤情的都涌到了新闻单位。在他们看来,批评性报道就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等同于批评性报道。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我国,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物和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和建议。②由此可见,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从实践来看,广大媒体和新闻工作者通过批评性报道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所具有的公开性、传播的快速性、影响的广泛性和深刻性以及处理的及时性等特点,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正面社会效果:适量、适时、适度的批评性报道,能够克服报道的平面化、单一化;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并重,实现报道效果上的趣味性、知识性、教育性的融合,从而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工作作风的改善,推进改革深化和两个文明的建设,实现舆论监督的现实目标。

  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批评性报道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谓批评性报道,简略地说,就是指对现实社会中的缺点、错误或问题、现象的新闻报道。可见,它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两者是主从的关系。此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历史关系,即在我国,传媒是先有批评性报道概念,之后才有舆论监督的概念。受众是先认识批评性报道,然后才接触到舆论监督。③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新闻媒体使用频率很高的“舆论监督”显然不是“批评性报道”的同义词。我们知道,除了批评性报道,舆论监督还有多种形式可以采用。与批评性报道主要通过揭露和批评的方式来体现威力相比,虽然都采用“暴光”的形式,但舆论监督的主要职能是监察和监督,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站在客观立场上反映人民群众对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监督,同时利用舆论来影响公共决策。此外,历史上的批评性报道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行政权力,而现代的舆论监督更多的是依靠法制的支持,这是二者最显著的区别。④

  由此看来,批评性报道并不就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也不等同于批评性报道。批评性报道是舆论监督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二者是相辅相成,是主从的关系,在历史中是先行后续的历史关系。两者的适度结合,可以产生强大的社会公信威力,促进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两者都不可替代。

  不当批评性报道引发的舆论监督的负效应

  舆论监督虽然不等于批评性报道,但其主要形式是批评性报道。批评性报道的优势是新闻性和社会性强,容易产生轰动性效应,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同时,“度”把握不好的批评性报道有着强烈的伤害性。它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表现为积极性和战斗性,运用得不好表现为伤害性,由于大众传媒的放大效应,批评性报道往往被加以无控制的放大扩散,从而造成整体上的失真和舆论上的导向偏离。

  批评报道绝对化,“有闻必报、有求必录”。在现实生活中,作为被披露、批评的对象,首先有一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态度,而不是一棍子打死。所以批评监督时不能把事情绝对化,不能因为报道过“度”,而产生错误的导向作用。⑤批评性报道不能“有闻必报、有求必录”,更不能图一时痛快而宣泄某种气愤。然而,有的报刊以整版篇幅刊登惊心动魄、鲜血淋淋的刑事案例,详细描写作案手段、侦破过程和技术,迎合了少数人的猎奇心理,起到了诱导、误导的负面效应和教唆犯罪的反面作用;过于热衷报道社会所谓的奇闻怪事,热衷于对犯罪案件的报道,导致社会新闻题材趋势向庸俗化。

  批评性报道“出轨”,舆论监督“侵权”现象、新闻官司时有发生。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公民都拥有言论和公布信息的的平等权利。新闻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道时也应该保障监督对象享有平等地从媒介获得资讯、发表意见,进行申辩和反驳他们观点的权利。现实操作中,一些批评性报道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观点的机会,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有时甚至无意中“剥夺”了被监督对象的表达观点的权利,这就变相剥夺了被监督对象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是在对一些政府部门和公众人物、弱势群体等进行报道时,一些媒体把报道和暴光的范围扩大到诸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私人领域空间,这也是近几年一些新闻官司频频出现的原因之一。如在一些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类案件的报道,一些媒体不够客观和理性,草率使用定性的语言,甚至将个体对新闻事件和当事方表达的感性情绪,原封不动地搬过来加以集中渲染。

  定位不准,舆论监督“越权”。舆论监督是表达公众的意见,提醒有关部门去关注尚未引起注意的问题和现象,新闻媒体的权限仅限于此。仅仅靠新闻舆论监督是无法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最终最有效力的还是法律。而在群众中,还存在诸如“新闻媒体比法院、检察院还管用”的错误认识,不少要求解决问题的、申诉冤情的都涌到了新闻单位,造成了媒体监督功能的错位。这不是舆论监督本身所带来的负效应,它恰恰说明了正确的舆论监督深得民心。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一个法制国家,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对此,记者必须保持清醒的角色认知:新闻单位不是权力机关,记者也不是法官,批评性报道不能代表法律或越权。⑥批评性报道不是为批评而批评,只能以公对公,不能越法、越权裁判。

  由不当批评性报道引发的舆论监督的负面效应还有很多,如一些批评性报道成为一些记者敲诈、勒索和报复的手段;批评性报道缺乏人文关怀等等。舆论监督的负效应,不仅不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改进,反而会给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添乱”、“帮倒忙”。而这绝不是批评性报道的初衷。

  多管齐下,消除舆论监督的负效应

  大处着眼,正确把握导向。批评性报道要作到“帮忙,不添乱”,需要媒体和记者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站在大局高度思考问题,按照大局安排工作。对于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问题诸如下岗在就业、三农、国企改革等关于国计民生等复杂问题,一味的盲目批评,只会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增加政府的压力,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媒体应该站在大局的立场上,选择一定的典型,平衡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创造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媒体也要注意正面引导。如反腐败的批评性报道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敏感问题,应该坚持慎重选题、坚决揭露、注重效果的原则,以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又比如当一些大要案频频暴光时,民怨沸腾,通过选取典型案例,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在细节问题上过多渲染,摆清事实即可,侧重分析深刻原因可,以警示后人;在报道分寸、口径、数量以及时机上,要适度、适宜。

  考虑社会效果,注意批评性报道的“度”。进行批评性报道是为了通过揭露各种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最终达到“治病”的目的。所以,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社会效益是第一位的。第一,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不可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不顾社会效果,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用暴光的方式来解决;第二,要揭露,但不要渲染。有的问题可以点到为止,能引起人们的警惕,引以为戒是底线,不必猎奇。比如在报道一些贪官时,不要对一些细节大肆渲染;第三,对事不对人,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留有回旋余地。批评不是为了激起强烈反响,而是要解决问题,让被批评者心悦诚服;第四,掌握好批评性报道的“量”。负面报道版面不宜过多。总之,必须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之前,对其社会效果有所预见,并根据预见来采取恰当的方式,以促进问题解决为目的。冷静面对热点、焦点、难点,不过分渲染炒作。社会上的热点、焦点、难点,一般与人们的生活秩序、经济利益等密切相关,所以群众十分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民众代言人的新闻媒体当然不能回避这些“点”,但是也决不能盲目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而要客观冷静,积极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首先,立足与淡化矛盾,解决问题。经验告诉我们可,有些问题的冲突过于激烈或被媒体过度渲染,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面对热点、焦点、难点,新闻媒体要给其适当“降温”,使冲突先缓和,再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其次,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和恶性事件等偶发性问题,不要以偏概全,随意扩大化。批评性报道要就事论事,不要随意上纲上线,渲染其所谓的“深层背景”。⑦

  把握好报道时机,有压有抢。舆论监督好比是为社会“治病”,也要讲究时机。首先,在矛盾激发前报道,起到预防效果,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促进问题在矛盾激发前得到解决。其次。有的批评性报道适当延缓,效果会更有利于事态的发展和解决。如群众的一些批评性来稿反映的都是日常生活中较小的问题,媒体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与被批评单位取得联系,最后将处理结果和批评性来稿一起刊登,既进行了有效批评,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其三,有的报道要“趁热打铁”才能有好的效果。如对环保问题的批评性报道,一些空泛的预见性、警示性的报道往往缺乏说服力,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如果有一个环境严重被破坏的案例,借此机会,批评性报道可以用事实为依托,来一个“当头棒喝”,会更显得有力量和深度。

  新闻记者综合素质要过硬。记者作为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的具体施行者,时代和社会对他们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只有具备过硬的综合素质,记者才能胜任报道职责。首先,记者要特别注意提高理论修养,具备坚实的马列主义的理论基础,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远见思想,保证报道重大方针的正确性。其次,记者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平,有正确的角色认知。必须抛弃名利思想,图名心理容易造成求急求快,影响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同时,记者还要抛弃狭义心理,不要认为批评性报道就是行侠仗义,⑧这种心理使记者难以保持冷静的头脑,容易意气用事,导致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大打折扣,造成社会的负面影响。

  完善媒体纠错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法律的监督。现阶段,新闻媒体接受群众监督的机制以及媒体自身纠错制度还很不完善。新闻媒体要更好进行舆论监督,不仅应该完善自我监督制度,更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否则,如果只强调监督别人,而不接受必要的社会和群众对自身的监督,就会出现诸如滥用监督权的现象,甚至会出现以监督为幌子,行不义之事的问题。此外,频频发生的新闻官司告诫记者:要做守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模范,树立接受法律监督的思想。只有守法、知法、懂法,不断提高法律素养,记者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失误。遇到重大事件,记者要进可能地咨询法律专家,切莫想当然;在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更要勇敢地拿起身边的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自由。

  结 语

  总之,在舆论监督这个艰巨的系统工程中,作为其重要形式之一的批评性报道,必须对党和人民、社会负责,对新闻事业本身的负责。批评性报道只有具有这种责任感,才能做到坚持“帮忙而不添乱”,做到“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帮政府说话,站在把关人的立场上用事实说话”,也才能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时刻注意自觉地去消除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注释:

  ① 王强华、魏永征:《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2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 张信国:《舆论监督应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③ 《新闻学大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

  ④ 彭伟:《关于深入开展舆论监督的思考》,《新闻爱好者》2003年第3期

  ⑤ 徐光春:《关于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光明日报》,2002年1月4日

  ⑥ 李良荣:《媒体发展的三大走势》,《新闻实践》2003年第5期

  ⑦ 昝爱宗:《舆论监督难在哪里》,《人民日报》2003年4月6日

  ⑧ 章文、崔保国:《从“焦点访谈”谈我国的舆论监督》,《中国电视》2002年第6期

  本文指导老师:张昆教授,中国新闻史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博导,《国际新闻界》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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