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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让举报人也“安居乐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23:37 红网

  有一个新的身份,在一个人地两生的城市开始全新的生活,这是在国外影视大片里线人或者证人享受的待遇。现在,国内一起审计大案的举报人--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事也向其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尽管目前案件已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有关部门肯定了他们的行为,恢复了他们的工作,补发了被报复停职期间的工资。生活似乎应该恢复平静,但鲍宇却不认为事情已经了结。(6月21 《中国青年报》)

  说实话,类似于此类举报人对最后的安置结果不满的现象,鲍宇既不是第一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人,这就必然会触及一个我们都必须直面的社会现实问题--我们究竟靠什么让举报人安居乐业?

  不管在国外还是国内,举报人权益保护都是一个难题,尤其在国内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就显得尤为突出。于是有些地方搞起了重奖实名举报者的举措,收效却并不被大众看好,反而让人对此产生了“听起来很好,看起来很好,但操作起来却并不理想”的感慨。

  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方面:司法、检察机关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没有做好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歧视和排挤,而影响并可能使证人在作证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客观充分地作证,从而造成临时退缩或举报不够深入、全面等现象。

  但综合分析这两方面原因,我们也可发现其核心问题并不是该奖励举报人多少的问题,该给举报人什么荣誉的问题,而是举报人伸张正义后如何保障其安居乐业的问题。毕竟被举报人为了保护自己,往往会产生背水一战的念头——不惜一切代价,不讲任何道理,甚至不惜采用一些极端的报复手段,想法设法对举报人实施各种出其不意的“你死我活”的疯狂报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人处于明处,打击报复者处于暗处,人常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于是,一些举报人对自己及家属的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担忧,就绝非杞人忧天了,而是一种正当的自我保护,更何况,一些举报人遭到莫名报复的现象经常在媒体上被披露。

  如今,我们面临的现实情况是,宪法规定公民有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不法行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实施,并不以实名为要件,而且,《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条例和办法中,有保护检举人相关资料,鼓励实名举报的提法,也有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要求。但关于奖励多少和怎样保护举报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却比较概括和笼统,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和制度可循,执行起来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当务之急,是建立起保护举报人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制度,让举报人无后顾之忧,这恐怕对举报人来说,是比任何奖励和荣誉都迫切的需求和务实的做法。

  就拿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事的事例来说,其单位对3人的举报行为给予肯定,并给3人每人颁发5000元的举报奖金。此外,3人举报期间被停发的工资、奖金、福利也全部补齐,共计3万多元。交通银行还全部报销了3名举报人往返北京、上海、沈阳等地的费用,甚至连鲍宇被歹徒刺伤时摔坏的眼镜、手机,刺破的衣服、裤子等都给补偿了……从表面上,按照宪法和有关条例、办法,单位对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事的表彰奖励都做到了,可关键是他们的安居乐业问题却远远没有得到保障,而且举报人就曾因举报而遭到歹徒的刺杀,他们因此而提出的异地安置的要求,虽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但这同他们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相比却并不算什么。

  这就涉及到如何表彰奖励举报人才能使其无后顾之忧的问题。

  设置严密的保密制度无疑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否则一些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和伤害现象就会层出不穷,从而震慑和阻止了更多公民想举报的念头和举报行为。其次关于举报人的奖励问题,也就是付出与回报的问题。其实,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举报人的出发点并不完全是冲着奖励而举报的,更多的则往往是出于伸张正义,保护集体利益而举报的。这样一来,在举报人的奖励问题上,我们必须本着切合实际、解决问题的务实做法的原则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对一些涉案金额的案件,除了做好举报人身份资料的保密工作外,可以考虑对其按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奖励,然后由保护人选择自我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对于一些违法犯罪案件,我们可以考虑将单纯的金钱奖励换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安置,使其脱离被盯稍和打击报复的环境。这样既是依照法律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和最高奖励,也有利于激发和形成人人都自觉检举揭发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不法行为的积极性和良好社会风气,实现了举报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双赢。这个时候,我们再算社会经济帐和社会积极效应帐,我们就会发现,我们为举报人付出的各种奖励,与每年被各种贪官污吏和各种不法行为挥霍、侵吞的国家财产,造成的不良社会声誉和影响相比,可谓九牛一毛,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在这方面,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实施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无疑是对举报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积极尝试和创新,既符合世界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丰富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并对我们今后立法修正证人保护制度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和启示意义。(稿源:红网)(作者:冀卫军)(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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