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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温立法”成为一种公民福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23:37 红网

  近30年不遇的6月份40℃高温,让济南成了名副其实的“火炉”,也“烤”出了劳动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空当”——在高温条件下,如何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护,相关国家法规政策或地方法规的“空当”谁来解决?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劳动保护却刻不容缓。有关人士呼吁,济南应从实际出发,率先探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市总工会生产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高温劳动安全保护不是哪一家政府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应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动尽快探讨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的休息权、健康权。只有这样,才能使一线劳动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济南日报》6月22日报道)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出现了持续的高温天气,济南市在6月份便出现了40度的高温天气,达到了30年来的最高气温,素有“四大火炉”之称的济南变得“名副其实”起来。面对这样的“高温天气”,迫切需要“高温关怀”,在“高温天气”状态下应该融入更多的人文情愫。应该说,建立一种“高温应急机制”也是“情为民所系”的一种体现,这方面工作做得好与坏,也是对政府管理智慧的一个考验。

  高温状态下进行工作对人造成的伤害不言而喻,轻则会引起头晕、虚脱,重则会引起中暑,甚至死亡,如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道课题。据悉,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法规是国家于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士介绍,由于该法规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生产状况制定的,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已明显滞后,事实上已不再执行。对职工补贴多少,高温下是否轮休,一直是由各单位自己决定,不需要经劳动部门审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35年前制定的,如今却没有更为详细的防暑降温措施出台,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撼。也再一次暴露出了我们国家在“高温关怀”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诚然,我国地大物博,南北间东西间的温度差异颇大,作一种统一要求似乎有些难度,但大体规定在一种何种高温状态下采取何种措施甚至停止工作,还是能做到的。退一步说,即便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硬性要求”,各地也完全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一种地方“高温法规”,有些地方常年气温不超过30度,工作中不存在“高温作业”问题,这些地方就没有必要进行“高温立法”,而有些地方每每夏季来临,常常是“高温相伴”,在这样一种情势下,就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高温法规”,明确规定当温度超过某一个数值时就要停止作业,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权。在一般情况下,当室外的温度超过人的体温,即37度时就应该或采取措施,或停止工作,以防各种不测事件的发生,这是一个基本的“温度底线”。

  人们应该看到,当前劳动力市场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些业主根本没有劳动保护的概念,在高温状态下仍然强迫工人从事着繁重的劳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如果我们没有完善的“高温立法”来约束,不法业主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高温状态下仍强迫工人从事生产和作业,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精神品质,理当遭到人们的抵制和唾弃。

  地方“高温立法”关乎职工人身权利,关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关乎政府形象的塑造,对此不可马虎与儿戏。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要时刻把公众安全问题放在心上,在行政管理中融入更多的人性化的关爱之举,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尽快制定一部“高温法”,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的健康与休息,实乃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地方“高温立法”值得期待。(稿源:红网)(作者:李红军)(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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