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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盘手“说大话”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1:46 现代快报

  委托炒股时,双方签订了“赢利分成,亏损由受托人承担”的保底条款。发生纠纷闹上法院后,这个保底条款获得法院认可。近日,代人炒股的赵某被玄武区法院判处承担4万多元的全部亏损责任。

  2002年6月,市民王某多次找到一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赵某,请他帮忙炒股票。后来,赵某接受委托,双方签订了“保底条款”,条款约定,如果赢利就两人分成,如果亏损则由赵某全部承担。去年,由赵某操作,造成的亏损达4万多元。结果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最后走上法庭。焦点一:保底条款不公平?

  赵某在法庭上辩称,股市有赢利就有亏损,谁也不能保证赚钱。所以“保底条款”显失公平,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委托理财案件中,委托人提供资金,承担资金损失后追不回来的风险。而受托人只是利用他人资金谋利,赢利后分成。亏损后,受托人承诺为委托人全部承担,这样的条款所产生的利益和风险基本是对等的。焦点二:股市风险谁承担?

  赵某还说,亏损是股市风险造成的,不是他操作失误的问题。这两年股市低迷,谁来做都可能亏损,所以不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这种后果。这个观点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也被法官推翻了。

  法官说:“股票投资的风险必然与投资的选择、投资的时机以及对赢利的期望程度有关。并不是说在大环境大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亏钱。原告的亏损与被告的操作存在必然的联系,这种风险并不是不可抗力。被告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快报记者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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