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搭档因亏闹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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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2: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2002年6月,市民王琳多次找到一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赵刚,请他帮忙炒股票。双方约定,如果赢利两人分成,如果亏损责任则由赵刚全部承担。这就是所谓的“保底条款”。去年,赵刚替王琳操作造成亏损达4万多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最后走上法庭。 被告赵刚认为,股市有赢利就有亏损,谁也不能保证赚钱。所以“保底条款”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立柱认为,委托理财案件中,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资金损失后追不回来的风险。而受托人只是利用他人资金谋利,赢利后给他分成。亏损后,受托人承诺为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条款并不是显失公平,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条款所产生的利益和风险基本是对等的。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亏损与被告的操作存在必然的联系,这种风险并不是不可抗力。被告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应该承担损失。 殷文静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23日 第十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