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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翁10年讨要“上班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2: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1951年9月,时年17岁的盐城人吴洪绪在填写第一份工作档案时习惯性地写上“18虚岁”。这一“虚”引发了40年后一场长达10年之久的官司,到目前为止还未了结。吴洪绪始终认为,自己是被单位提前1年零2个月给退休了。他一直孜孜不倦地讨要那400来天的“上班权”。10年中,吴师傅耗尽财力,痛失老伴,四处遇阻,可谓长路漫漫……

  档案“虚岁”成退休时间依据

  1951年9月,时年17周岁的吴洪绪参加了工作,在填写个人第一份工作档案《行政干部登记表》时,在年龄一栏中习惯性地填写上“18虚岁”。正是这个“18虚岁”为40多年后的一场没完没了的官司埋下了伏笔。

  吴洪绪告诉记者,盐城市石油公司龙冈支公司是按照他档案记载的“1933年6月8日出生”为他办理的退休手续,但实际上他是1934年7月19日出生的,这样就比实际退休时间早了1年零2个月。为什么单位非要让他提前退休呢?吴说,退休前自己是单位仓库代理保管员。有一次单位主要领导派人到仓库提取一批建筑材料为朋友家用,因为没有正规手续,吴认为不符合出库制度便拒绝付货。单位领导随后带人到仓库兴师问罪,向来固执的吴面对顶头上司毫无“悔改”之意,还与上司针锋相对地进行了辩论。事后不久便发生了两件事:一是吴手中的仓库钥匙被收缴,另外一件事就是吴被通知退休。吴虽被单位“退”掉后,但不断与单位交涉,坚持要求单位纠正错误,改办退休手续。

  与单位僵持了整整5年后,吴洪绪想到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由此拉开了序幕。1998年5月,当时的盐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最终查出了1956年在审查干部的过程中吴洪绪填写的一份《自传》上的出生日期为1934年7月19日,这和吴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完全一致,从而确认吴年满60周岁的时间应该为1994年7月。

  盐都仲裁委出尔反尔

  1998年8月19日,盐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议此案,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吴所在单位无话可说。当时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协调的建议:一是在协调的基础上,双方都作出让步,仲裁以前的有关情况双方均不予追究;二是从仲裁之日起,按1934年出生时间为吴洪绪落实退休待遇。吴所在单位的代理人、单位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当即表示同意。吴洪绪告诉记者,听到仲裁后他犹豫不决,原因是仲裁委的建议对以前的不追究就意味着改办退休手续后增长的退休金只增长不补发。对此,他心中不满,迟迟不肯表态,后来经在场的吴洪绪的代理律师劝说,吴才表态同意仲裁委的建议,随即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等一共6人都在调解笔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至此这桩提前退休的劳动争议案本该圆满结束,然而就在吴洪绪在家翘首等待单位给他改办退休手续的1998年10月6日,吴洪绪等来的却是完全推翻了调解协议的盐都县仲裁委仲案字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不支持改办退休。这份裁决书的依据是吴的档案年龄首填表格1951年9月《行政干部登记表》年龄18岁。

  相关部门互踢“皮球”

  吴洪绪老人对改变了的仲裁裁决不服,向盐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盐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吴洪绪老人的上诉请求,维持盐都县仲裁委的6号裁定。1999年1月,吴洪绪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盐城市中院根据双方提供的事实依据,先后通过两审,于1999年5月7日作出了(1999)民终字第39号的民事调解书。经过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主持调解,吴洪绪和盐城石油公司龙冈支公司达成了如下协议:吴洪绪要求按照原始档案记载《自传》出生日“1934年7月19日”改办退休手续,龙冈石油支公司提供吴洪绪的档案真实材料为其改办退休手续,有关部门能否批准与龙冈石油支公司无关。

  1999年9月,龙冈石油支公司为吴洪绪补办了退休改办手续———1994年7月退休审批表,并于10月份上报上级盐城市石油分公司。盐城市石油分公司在这张审批表上签署了“情况属实,请县劳动局审批”的意见,同年10月20日,龙冈石油支公司派单位劳资员和吴洪绪一道将审批材料、档案及盐城市中院民事调解书一并送到了盐都县劳动局审批。

  两位老人又来到盐都县劳动局,每次得到的回答是“要研究、要会办、要请示局长”。2002年12月,吴洪绪以行政不作为将盐都县劳动局告上了法院。2003年3月21日,盐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调查取证后,盐都县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判定盐都县劳动局行政已作为,驳回了吴洪绪的诉讼请求。吴不服盐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于同年4月6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了行政上诉状,但盐城市中院还是驳回了吴洪绪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劳动局称并无过错

  盐都县劳动局的史明告诉记者,经过他们调查,1993年5月15日,盐城市石油支公司根据盐劳险(1991)13号文件精神,并对照吴的个人档案,认定其个人档案中最早参加工作时填写的《行政干部登记表》“出生日期”栏目里的年龄18周岁和1956年《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中“出生日期”一栏中的1933年6月8日为出生日期,填报了“江苏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离退休(职)审批表”,签署了同意退休的意见,1993年5月24日,江苏省石油总公司盐城分公司在此表上签署了“经审核同意退休,从1993年6月1日起执行”的意见,并加盖了“江苏省石油总公司盐城分公司劳动工资专用章”。

  史明告诉记者,吴洪绪在退休前后,盐城市为贯彻国家、省关于退休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文件精神先后发了两个文件,一是1991年12月18日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盐城市劳动局、盐城市人事局《关于认真执行企业干部和工人离(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内容为“企业职工出生年月的确定,以文革前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另外一个文件就是1994年3月18日盐城市劳动局转发《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按照上面的文件精神,以吴洪绪1951年填写的《行政干部登记表》和1965年8月《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中的出生年月为依据,认定吴的“出生年月”为1933年6月并上报“江苏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离退休(职)审批表”无过错,所以劳动局认为盐城市石油分公司为吴洪绪办理的退休手续是合法的。

  律师:应对退休时间作出改办

  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告诉记者,1993年江苏省劳动局36号文件规定,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盐城市早在1988年12月就已启用了身份证,吴洪绪所在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为1993年5月,这时的居民身份证已经启用,而吴的身份证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34年6月8日,这就应该根据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吴办理退休手续。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23日 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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