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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请宣判他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2:45 青年参考

  美国时间2005年6月13日下午2点,加尼福利亚圣玛利亚法院作出宣判,针对流行天王迈克·杰克逊的十项罪名均不成立。

  至此,这桩举世瞩目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客观地说,无论人们是否喜欢迈克·杰克逊,这都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真相如何?由于没有亲历性,我们无从知晓。

  但我们知道,原告的母亲在法庭上撒过谎。检方先前所例举的几位受害者,包括童星麦考利·库尔金之内在法庭上都断然否认了“猥亵”的存在。我们知道,虽然检方尽力将迈克·杰克逊描绘成一名心理阴暗、有恋童嗜好,甚至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但他们缺乏有关的毛发、精液等关键证物。

  正如一位陪审员所说:“我们有一大堆证据,但是最后都回到同一点,就是这些证据不足以定罪。”

  一桩经典的疑案。

  我们还记得去年发生在中国公民孙万刚身上的疑案。原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大学生孙万刚,被指控杀害了女友陈兴会,云南昭通中级法院在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判处孙万刚死刑。孙不服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的终审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孙万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就这样,孙万刚从1996年起开始坐监,直到2004年1月,云南省高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在杀人真凶还未认定的前提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认定:“原判决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孙万刚无罪释放”。

  从逻辑上讲,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本质都是“诉诸无知”。即被控方可能有罪,可能无罪,控诉方不能证明其有罪,于是被控方无罪。显然,这并不符合我们最习惯的“实事求是”的思维方式。但我们应该老实地承认,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性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使得我们不可能在每一件案件上都能做到水落石出的一步。

  虽然在逻辑领域,无罪推定并不比有罪推定高明,它们都是在事实真相不为人知的情况下所被迫作出的选择,都是“诉诸无知”。但选择无罪推定的人们却并不无知,他们知道,在此之上,还有另一种价值标准的选择。

  因为无论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迈克·杰克逊还是普通凡人,审判的结果都关系到他的生命、未来、自由和名誉。而这些,不应当由一个证据不足的审判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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