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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期待“高温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3:10 舜网-济南日报

  鲁 君

  近30年不遇的6月份40℃高温,让济南成了名副其实的“火炉”,也“烤”出了劳动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空当——在高温条件下,如何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护?相关国家法规政策或地方法规的空当谁来解决?高温保护法规尚未健全,劳动保护却刻不容缓。有关人士呼吁,济南应从实际出发,率先探索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建设(本报6月22日报道)。

  高温状态下进行工作对人的伤害不言而喻,轻则会引起头晕、虚脱,重则会引起中暑甚至死亡,如何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道课题。据悉,针对高温作业可以参照的法规是国家于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据有关人士介绍,由于该法规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生产状况制定的,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已明显滞后,事实上已不再执行。对职工补贴多少,高温下是否轮休,一直由各单位自己决定,不需要经劳动部门审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几十年前制定的,如今却没有更为详细的防暑降温法规出台,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也再一次暴露出我们国家在“高温关怀”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诚然,我国地大物博,南北间东西间的温度差异颇大,在防暑降温方面作出统一要求似乎有些难度,但大体规定在何种高温状态下应采取何种防护措施还是能够做到的。退一步说,即便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硬性要求”,各地也完全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高温法规”。有些地方常年气温不超过30℃,基本不存在“高温作业”问题,就没有必要进行“高温立法”;而有些地方每当夏季来临便“高温相伴”,就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高温法规”,以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一般情况下,当室外的温度超过人的体温即37℃时就应该采取措施,或停止工作,以防各种不测事件的发生,这是一个基本的“温度底线”。

  人们应该看到,当前劳动力市场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有些业主根本没有劳动保护的概念,在高温状态下仍然强迫工人从事繁重的劳动,这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完善的“高温立法”来约束,不法业主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高温立法”关乎职工人身权利,关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关乎政府形象的塑造,对此不可等闲视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要时刻把公众安全问题放在心上,在行政管理中融入更多的人性化关爱,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尽快制定一部“高温法规”,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的健康与休息权,实乃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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