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刑讯逼供法律制度缺陷的恶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3:18 舜网-济南日报

  近几年,一批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曝光,这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最近,公安部、最高检相继出台措施,把查处刑讯逼供作为工作重点,全国刮起了纠正和查处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的风暴。有关专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

  在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一次有关刑讯逼供问题的研讨会上,副会长孙在雍指出,刑讯逼供现象应当说不是个别地区个别人偶尔为之,哪怕有一起,也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大问题。司法高层予以重视值得称道,但是要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顽症,要从思想根源上找原因,从制度建设上找漏洞,从国家立法上出重拳。

  反对刑讯逼供有法律依据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使用酷刑(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刑讯逼供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生的时间是在办案过程中,其手段是酷刑,即肉刑或变相肉刑,包括各种形式的殴打、捆绑、冻饿、车轮战等,实施这一切的目的就是逼取口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一针见血地指出,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4年全国十届人大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写进了我国宪法。同时,我国也是上述反刑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刑讯逼供有思想根源

  明明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为什么在现实的司法工作当中刑讯逼供现象还屡禁不绝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屈学武认为,这应当从思想根源上找原因。她认为,有罪推定和封建特权思想流毒甚广,在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

  在实践中,虽然刑讯逼供为法律禁止,但是在有些司法人员的认识上并不反感这一做法。崔敏教授分析,这些错误认识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为“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二为“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为“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制度缺陷是现实原因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认为,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不绝的现实原因,如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欠缺明确规定,如果不从制度上建立起防护墙,就无法避免刑讯逼供大行其道。

  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这就是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且是绝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就必须保障他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更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是,我国的法律对此却没有加以明确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从理论上讲,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是旨在否定刑讯逼供,然而在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鼓励侦控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在某种意义上也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再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禁止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

  完善立法是根本之策

  专家认为,只有站在保障人权的高度并以此为出发点,完善刑事立法制度,才能真正遏制并消灭刑讯逼供现象。

  首先,在立法上要明确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原则。专家建议,应该从立法的完整性考虑,在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使用。

  其次,实行侦押分离制度和完善讯问制度。在我国,侦查和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由同一主体负责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一机构没有责任去配合侦查,而是专门负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首先要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其有请律师的权利;限制侦查人员讯问的时间,禁止夜间讯问;规定违反这些程序的强制后果。

  第三,实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专家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形,不应由控告人举证,而是应由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提出实施或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

  第四,加大对刑讯逼供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学者认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最关键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刑讯逼供者处罚不力。

  据《法制日报》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