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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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5:17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讯江苏如皋某镇镇长最近在招商中,擅自决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如皋市委除责令其辞职外,还要求他按规定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今年如皋市新出台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市管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违反规程,导致重大失误,给国家集体带来重大损失和在群众中造成重大影响,须追究其责任主体的责任。其中特别强调,决策失误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实确认,决策主体将按照损失量承担不同百分比的赔偿金。 如皋市委组织部长沈品辉解释说,之所以推出这项规定,主要是希望能有效防止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决策失误追究责任难等现象,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 风险还不仅仅存在于决策瞬间,该《暂行规定》对执行过程同样具有约束力。如果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被查出有腐败行为,即使项目负责人并不知情,也同样要被追究相应责任。也因此,如皋市有关部门出台了重大项目监督制度。在一处公路施工现场督查的该市交通局局长田祥云和副局长陈贵忠介绍说,决策究责使得干部在重大项目建设中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把关更严格,作风更细致。 实际上,由于决策面临重大经济风险,可能影响领导干部积极性,这套办法推行以来,如皋市委、市政府也曾面临不小压力。市委书记陈惠娟说,该办法共列出四种决策失误追究情形和三种追究方式,用以配套完善这项责任追究措施。如重大决策失误可视其情况给予问责、调离、责令辞职、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也可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撤职处分。在操作细则上,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其赔偿比例为10%;10万—30万元的承担8%;30万—50万元的承担6%。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追究决策导向、民主决策、推进督查及组织指挥等责任;对分管负责人,则追究调研、汇报、协商、组织、执行等责任;至于其他人员,则只追究相关责任。 (徐爱民 刘建明 田秀萍) 《华东新闻》 (2005年06月23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