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专家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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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5:2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记者 王淑军 针对孙涛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孙忠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如果该事件被认定为药品不良反应,那么从法律上讲医院和药厂不存在违法现象,对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这是因为根据2004年3月4日实行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的产生是受医药学研制技术和人们认识水平限制所导致的必然现象。一个被批准上市的药品绝不意味着它就安全了,或者只有治疗作用而无副作用。因为新药上市前,虽经大量的动物试验和临床试验以证明其安全有效,但试验的有限性决定了其结论的相对性。当上市后大范围、广对象地用在不同人群或不同病症时,可能就会产生在试验中所未知的不良反应,甚至表现出特有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良反应的存在是人类在疾病治疗领域必然付出的代价,我们要做的是要把这种代价最小化。 当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虽然很小,但对受害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不良反应受害者群体长期受到忽视和应有的关心,暴露了相应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而在美国等一些社会救济机制完善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当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时,往往由法院根据不良反应发生的实际原因来判定,由保险公司、药厂、医院协商解决,并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给予适当的赔偿。再如,我国台湾专门成立了一个基金会负责对不良反应受害者的救济,资金从药厂每年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抽取,当有患者发生不良反应时,由该基金会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因此,要解决对不良反应受害者群体无人负责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对这一群体的相应救济机制。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3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