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不改与闻者立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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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6:4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被电子摄像头拍摄100多次违章才被处理的事件在江苏将不会再发生。该省公安厅近日出台《江苏省公安机关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推出交通违法告知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交通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和累计12分告知、“电子眼”记录违法告知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等6项,将从今年8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实施。据悉,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6月22日《新华日报》)。 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竟在北京同一地点违反交通规则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需交罚款1万余元。这事成为公众声讨部门执法价值和意义的突破口,强烈要求行政执法要以人为本,建立违章(法)告知制度。 沸议还在继续,江苏省公安厅却率先出台了交通违法告知制度,这样的“过者未认错,闻者已立戒”可看做是公安机关对“杜宝良案”的“权威”态度和认识,也表现出了该省公安厅闻过即改、择善而从的可贵精神,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从业理念,让人为之叫好。 处于案件之外的江苏省公安厅已然纠偏,而被杜宝良推上被告席的北京市西城交通支队,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却到现在还在“认死理”——北京市交管局翟双合副局长近日对此事做出表态:“交管局将坚持严格执法不动摇,严格执法没有错。”(见今日本报A18版)严格执法固然没有错,可得看那法是不是有问题!执法的意义就在惩戒——“惩”是手段,“戒”是目的。一个人违章(法)105次还不自知,罚了上万元,遂了“惩”的心愿,“戒”的目的咋实现? 笔者真诚希望北京市有关部门对江苏同行的抢先知耻识羞,同时,也希望全国其他行政部门、服务单位都能学习这种精神,在各行各业中迅速确立起服务告知制度,努力构建“服务型社会”。 成彪责任编辑:任远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