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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进境水果实施新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8:50 南方日报

  健康快递

  本报讯(记者/欧志葵)记者获悉,从7月5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某些检验检疫要求作出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

  据悉,1999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5年多来,有效保护了水果产业安全,促进了水果贸易发展。但随着水果贸易的不断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了许多新问题,如多次截获有害生物、农药残留超标、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夹带疫区水果入境等违规情况。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自2003年开始,着手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于2005年1月5日以第68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与原《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相比,新的《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某些检验检疫要求作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一是对安全卫生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进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安全卫生标准规定。二是对输出国家和地区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作了具体规定。要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规定格式出具证书;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水果,在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三是对水果包装箱上标注的信息作了统一规定,要求用中文或英文在包装箱上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四是规定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入内地的水果,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确认。目前,国家质检总局考核认可了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承担这项工作。五是加大了对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境水果处罚力度。对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安全卫生不符合中国相关标准的,或者不符合双边议定书或者相关国际标准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暂停水果进口或者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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