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须经质检部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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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9:0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南小渭)记者昨日获悉,凡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储存能力小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他液化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许可手续。 据介绍,办理机构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后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获证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复查换证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