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不要亲生儿子法院认定抚养义务“没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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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9:15 沈阳晚报 |
新华社上海6月22日电(杨金志李学兵)上海男子张某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原本归妻子抚养,可他爱子心切通过法院诉讼得到了儿子的抚养权。谁知,儿子养育10年后,张某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当他想将孩子还给亲生母亲时,母亲却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法院则判定,亲生母亲不能以此为由推却抚养义务。 1987年,张某与女友王某结婚。1990年3月,王某生育一子。1992年5月22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和王某离婚,两人约定孩子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1994年,张某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他。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同意孩子随张某共同生活。 可是,当张某抚养孩子10年之后,2004年6月,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与“儿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于是要求法院重新变更为王某抚养,并要求王某返还他对孩子已支付的抚育费18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孩子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张某对孩子并无抚养义务,而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所以王某应当抚养孩子。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