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寄药须出示购药票据 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寄出药品必须一致,否则邮局不予收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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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09:30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邹琳 通讯员李大祺)记者昨日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日前发出通知宣布,今后个人在邮寄药品时,必须向邮局提供合法购药票据,否则不予收寄。 记者昨日从省邮政局获悉,目前该局还没有接到上级的有关通知。但有关人士表示,一旦文件下发,肯定会按要求执行。 据了解,近年来,有内地的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入广东市场,而传统的药品监管方式难以发现邮寄药品中的问题,对市民的用药安全造成威胁。 去年7月,轰动全国的“治疗风湿哮喘”夺命假药事件中,广东就有不少老年人受害。如何监管邮购这种销售渠道,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时,省邮政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假药流通的最大漏洞是无法可依。具体说,就是邮政部门并无开箱检查寄送物品的权力,而且在没有工商或药监部门下文,明确要求不能邮寄某些药品的情况下,无权拒绝寄送某些药品。 如今,这一难题有望得到解决。据悉,通知要求,邮局收寄药品时,发现所寄药品属药监部门提供假劣药品目录的,不予收寄。邮局在收寄大宗药品时,必须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药监部门的证明;个人邮寄药品时,应当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寄出的药品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收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