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歧意见首进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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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0:39 北京日报 |
本报讯(记者张靖通讯员王文波)市民李冰状告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案,昨天在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在终审判决书中,首次写进了合议庭法官的分歧意见。 案情回放:影院禁止自带饮料消费者讨说法 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购买了两张电影票,到华星公司所属的华星国际影城看影片《手机》。工作人员以李先生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 李冰将华星公司告到海淀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撤销关于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的店堂告示等。海淀法院驳回了李冰诉讼请求。李冰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庭判决:两种分歧意见写进判决书 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支持李冰的法官认为,观众与影院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买方的主义务是支付票款,卖方的主义务是提供电影服务;合同内容不应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 不支持李冰的法官认为,华星公司在影院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该条款应作为其提供的电影服务内容之一。 判决书说,“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因此,本院决定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 审理此案的马来客庭长告诉记者,将两种意见写入判决书,是对案件、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体现,在本市尚属首例。 庭外采访:影院接受合理设定饮品价格建议 庭审中,合议庭向中国城市电影院协会提出了影院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感受,合理设定出售饮品价格的建议。华星公司复函表示,接受法院建议,将逐步采取措施优惠让利消费者。 宣判后,双方律师都对判决结果表示尊重。李冰的律师表示,法院将两种意见写进判决书,华星公司也采取了让利消费者的措施,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他希望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网络编辑: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