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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售房遭遇合同陷阱3年没有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0:47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剡文鑫)没有售房资质,借用其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售房,后又迟迟不予办理房产证。6月16日,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在审查青铜峡市水泥厂退休职工姚某与宁夏法福来面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案释法,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0年4月6日,青铜峡市水泥厂退休职工姚某向宁夏法福来面粉有限公司(下称法福来公司)购房,因法福来公司没有售房资质,借用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隆盛公司)盖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与姚某签订了售房合同,并收取了姚某58225元的购房款后,将钥匙交给姚某。但是,法福来公司一直未给姚某办理房产证,姚某入住后多次要求法福来公司办理房产证,均没有结果。

  三年后,姚某于2003年9月4日,将法福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法福来公司返还其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让姚某没有想到的是,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是与隆盛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被告法福来公司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法福来公司给姚某办理了房产证。

  姚某不服法院判决,以法院判决不当为由向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法福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福来公司借用隆盛公司的空白合同与姚某签订购房合同,出借合同的隆盛公司与借用合同的法福来公司为共同诉讼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追加共同诉讼人而未追加,并认定法福来公司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案符合抗诉条件。

  检察院在审查中辩法析理,主动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法福来公司听取检察院的讲解后表示愿意与姚某达成和解。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法福来公司将28000余元的违约赔偿及诉讼费用赔偿给姚某。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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