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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没有调查也有发言权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3:42 人民网

  [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对杨加林诉七家媒体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分析,探讨政务类舆论监督领域发生侵犯名誉权的原因及预防方法,同时也部分涉及了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的预防和更正问题。]

  〔关键词〕杨加林案 政务类舆论监督 侵犯名誉权

  2004年1月13日,原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现国家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杨加林诉《南风窗》杂志社、《新闻周刊》杂志社、新浪网等七家媒体侵犯名誉权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3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现场由于大部分媒体的积极态度,促成了和解。案子终以新浪网一篇发于当月26日的《致歉声明》,连同各媒体主动赔付的67000元人民币划上了句号。

  以杨的身份,打这场官司,不仅说明了我国的法治正在走向正轨,从另一角度看,整场事件反映了产生于政务类舆论监督领域的侵犯名誉权现象。

  一、由杨案的起因看政务类舆论监督领域发生侵犯名誉权的原因:

  始作俑者的总第252期《南风窗》杂志于2003年12月15日刊登了《刘克田案:辽宁整肃又一波》,是在陈述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背景上,提及被原告认为是“诬蔑和诽谤”的、完全由谣言构成的“消息”。

  该文的第一作者,律师姜某在收到起诉书之前,接受《华商晨报》记者采访时,“向媒体公开发表这篇文章的原委”:

  1.姜称,该文是“另一作者河人的来稿”。

  2.姜称,在“2003年12月之前,就有非主流媒体刊登了这样的消息”。同时提出:河人的来稿后“附着杨加林被双规消息的剪报”,《南风窗》“不能因为转载其他媒体内容而减轻侵权责任”。

  以上提到的稿源证据,显然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拿到庭审中去,并不能作为很好的抗辩材料。为了进一步说明情况,“原委”中又提及:

  “本着对曾在沈阳任公安局长达7年之久、成功破获了3·8大案、1·18银行劫案及主持查办了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案的杨加林同志负责,《南风窗》曾派其驻北京记者到公安部核实‘杨加林被双规’消息的真实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采访到。?《刘克田案:辽宁政坛整肃又一波》一文登出后,《南风窗》曾再次派人前去采访?”这解释显得语焉不详,因此我们也就无从得知究竟是什么,阻止了记者两度想要了解真相的努力。

  不难看出,《南风窗》及其后转载不实文章的媒体们,在施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正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才造成了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后果:

  1.采用、轻信来源不明或是不具有法定效力的消息来源。

  笔者利用Google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展开调查,所谓“非主流媒体”的登载虽然没有发现,但是,却在三家网站的BBS上发现了反应类似情况的帖子。发布时间均为杨加林从卸任到升入公安部任职之间的7月,结合杨的自陈:“在沈阳两三个月就有谣言说我被‘双轨’。”笔者推测,姜所称“剪报”上的报道,说不定就是采用了这些谣言的“本报网络综合消息”。

  就什么样的时事类政务性新闻作品具有真实性的问题,参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以及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基本上可以认定,作为“党和国家发布新闻机关”的新华社发布的公告性新闻,是“具有法定效力的官方文本”,即是说,上文提及的“剪报”上所刊载的消息,是绝不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的。

  2.对于将要刊出的政务类新闻作品,没有调查到底,没有负责到底。

  昝爱宗在《第四种权力》一书中指出:“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它可以包括对党务、政务的公开,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施政人员活动的监督,以及对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评。”显然,作为被告之一的《南风窗》杂志社在刊登这篇“肇事文”时想得更多的是舆论监督的权利,而非确保新闻事实真实的义务。

  照常理推测,在多方核实未果的情况下,将涉及未确实事实的文字拿下似乎是最佳的选择。刊载《刘克田:辽宁政坛余震》一文的《新闻周刊》,在和解后删去了不实的六十余字,对该深度报道本身并无任何影响。但假如是《刘克田案:辽宁整肃又一波》呢?作为一篇综述性质的新闻作品,主体部分似乎仅仅是对中央纪委就刘克田违纪违法事件的一个陈述性事实,自然需要一些新闻点来制造卖点,这想必是《南风窗》甘冒侵权风险发表该文的根本原因。

  同样,根据2000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该核实真伪。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作为转载者,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互联网站,似乎被“南风窗”这块金字招牌蒙住了眼睛,对其稿件的内容不经核实就予以转载、摘登,轻易陷入了侵权的陷阱。

  3.依法治国仍不完善,政府工作还欠透明,实际上限制了政务类舆论监督工作的深入进行。

  杨加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对于这次的侵权事件,自己要“通过走诉讼程序,给社会各界一个明确的交代,让大家了解事实的真相”。

  的确,自古只知“民告官”,而“官告民”在正逐步树立法治观念的我国,依然是鲜见事物。大部分官员,面对纷飞言论,不论心虚与否,恐怕最终都要靠行政手段,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压制,而不会走向原告的席位,运用法律的手段还自己一个清白。

  而一直为人所诟病的政府机关工作不够透明的问题,则直接导致了进行监督工作的媒体无法直接获取诸如(1)政府的政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新闻;(4)领导人的活动;(5)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或是无法查实从非官方渠道获取的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像杨加林这样全国闻名的公安局局长的升迁居然是在无声无息,甚至是遮遮掩掩中进行的。这样的舆论监督环境,进行调查又谈何容易?

  二、从部分网络媒体对待更正问题的“不作为”看网络媒体消除侵权影响问题的方式方法。

  案件宣告和解后,新浪以及其他几家在线服务商删去了转载的侵权文章,《新闻周刊》除通过杂志进行更正声明外,对其网络版上的原文亦作了相应修改。但《南风窗》网络版上,侵权文字依然挺立;数家未被提起诉讼的网站,要么对待放在“新闻”一栏中的该文不闻不问,要么仍将侵权帖子置于BBS之上,轻易便可检索而得。

  1999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规定: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参考这一规定,当网络服务商得知自身所转摘的信息违法时,应当采取与报刊一样的措施;当发现由其传输的信息有害时,则应按照《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保存证据并向有关机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对政务类舆论监督领域发生侵犯名誉权的可能性预防。

  1.对于进行政务类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只有调查才是取得发言权的唯一途径。

  由于此类报道所涉及的均是政治动向问题,因此在新闻的采写过程中必须要慎之又慎。首先,要从新闻由头和来源开始进行严格把关,杜绝无法调查无法确知的线索和模糊信息;其次,对于不完全确保真实性的作品,应坚持调查,倘有仍不能确实之处,宁可撤下或是删节。这也是记者职业道德的要求。

  2.政府机关在加强自身监督的同时,应尽快建立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

  要加强对国家权力的舆论监督,显然不能仅靠新闻媒介的一己之力。如果目前的政府机关向全社会公开每日工作和活动尚有难度,那么不妨通过定期新闻发布会、公告性新闻等形式先向媒体提供这些信息。

  3.建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职业道德条约,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适用于互联网新闻传播的最高专门法律文件当属200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此外还有一些条例和行业规范,但由于网络发展速度快,让“法”来适应“网”显然是不可能的。笔者试想,不妨以行业公约的形式,加强对网络服务的约束。

  (作者单位: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新闻传播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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