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携带者也能做公务员的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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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5:13 信息时报 |
广东省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始正式试行。新标准首次删去“艾滋病毒携带者”列入不合格范围的要求。笔者为此拍手叫好。 首先应当清楚的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只是感染了病毒,但并未进入发病期,因而他们可能很长时期内都不会发病,或是可以通过药物推迟发病,所以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包括强度相对较弱的政府部门工作。 当然,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道德品质上肯定不应有较大缺陷,但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并不意味着“性乱”,因为他们当中许多是在治病过程中被感染的,也就是说,携带艾滋病毒不但不能表明一个人道德品质低下,而且他们往往还是受害者,因而以携带艾滋病毒为由拒他们于公务员录用的大门以外,显然有失公正。 另外,许多人想当然地夸大了艾滋病毒携带者的传染性。其实,艾滋病毒一般只限于血液传播和性传播,因而在政府部门工作,一般性的握手、谈话与共同就餐等并不具有传染性,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无端恐慌而拒绝录用其他条件合格的艾滋病毒携带者。乙型肝炎的传播渠道与艾滋病毒类似,既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被允许报考公务员,那么将艾滋病毒携带者纳入公务员报考范畴也属顺理成章。 我们注意到,近些年来政府在消除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是,如果政府一方面大力宣传公平对待艾滋病毒携带者,另方面又将他们拒之于公务员录用的大门之外,那宣传的效果必定要大打折扣,因为人们会因此而怀疑政府进行这种宣传的诚意。 由于政府在公众心目中所具有的特别影响力与权威性,因而政府在某些事项上的积极表现,其所能发挥的示范效应是其他一些组织与个人难以比拟的。所以,政府在许多事情的处置上应体现出强烈的担当意识与高度的责任感,尤其是在有关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更应责无旁贷地发挥表率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期盼政府在公平对待艾滋病毒携带者上所体现出的责任感能在更广泛领域得以延伸,政府能更多地以实际行动为“公平与正义成为更广泛社会共识”而努力。(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