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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有争议应找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15:45 大众网-农村大众

  莱州市一农民来信反映: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分得承包地(耕地)2亩,承包期为30年。2002年8月,村委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分得的承包地上挖砂取土卖给他人。就此事我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承包地方面的争议统一由政府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找过土地管理局,答复是承包地的争议不属他们管。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答:法院说法不能成立。村委会在他人承包的耕地上挖砂取土是一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可以依法提出上诉。需要说明的是,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土地管理法》的执法主体,土地管理局负有保护耕地的重要任务,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必须受理。因此土地管理局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建议你就此事正式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进行立案查处的,你可以以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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