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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代表建议范围利于激发“代表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0:07 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均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以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处理的质量。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见《新京报》6月23日报道)

  《办法》首次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对于人大代表职能的明确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代表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代表职能能否有效履行,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在如何认识代表职能问题上,我们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认为代表是全民意志的代表,代表就是建言献策,代表是一种荣誉或待遇,这些看法有失抽象、片面,没有抓住实质。笔者认为,代表职能是多方面的,而其首要的或者说根本的职能是代表选民利益,只有充分代表了选民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代表人民的整体利益。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必然具有相应职能。而职能的发挥与人大代表本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密切相关。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在群众眼里甚至在某些代表自己眼里,并没把代表当做实实在在的职务看,心存的是一种荣誉或感激之情,认为当代表主要是党的信任和褒奖。一部分代表开代表大会一言不发,闭会期间活动不参加,这里面固然有议政素质不高的问题,深层次里还是缺乏职务意识的表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就是“执行代表职务”。

  没有无职能的职务,也没有无职务的职能。人大代表有三大基本职能,即表达职能、管理职能和咨询职能。这些职能的发挥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密切相关。没有表达职能就不能代表选民利益。没有管理职能就无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法律实施,就不可能把政府执行法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及时向政府反馈情况,指出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没有咨询职能就无法建言献策,更无法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有些代表也有积极履行代表职务的愿望,但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方面的原因,难以行使好代表职权。正因为如此,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就有了鲜明的针对性,有利于人大代表代表职能的发挥。(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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