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出台规定“定罚金”,无知无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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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0:07 红网 |
日前,江苏沛县出台新规定,重罚公款吃喝的“馋嘴”干部。规定说,对公款吃喝者,发现1次在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00元\人;发现两次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人。(6月22日《华东新闻》) 严惩“馋嘴”干部,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一点上沛县的态度是很正确的,笔者内心一万个支持。但是,论起具体的惩治办法,显然有许多地方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最让人不理解的是,县里的正规文件,怎么会犯这样一个明显而低级的错误:自定“罚金”。 罚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之一种。这表示,罚金只能对犯罪的人适应,而且罚金是一种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只有审判机关才有权适应。县政府,只是一个行政机构,当然没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再者说,公款吃喝虽然是一种腐败行为,但是目前还算不上犯罪,如果对他们定“罚金”,显然是把他们当成罪犯来看,也很不妥当。 县政府定罚金,相信不会是一种笔误。因为如此重大事件,肯定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后公布实施的。那么最可能的结果或有二种:一是县里参与制定文件的领导没有一个真正理解“罚金”的含义。果真如此的话,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深刻的悲哀,说明我们当下有些政府的官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用“法盲”来形容,也并不为过。如果领导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俱备,何来法治意识,没有法治意识,又怎么可能制定出完全合法的文件?! 第二种可能是文件制定者把罚金当成了罚款的同义词,认为二者是同一回事。这恰恰又暴露出另一个问题。即使把罚金改成罚款,也并不代表正确。政府部门处分违纪的公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进行处理,而《公务员法》中确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没有罚款或扣发工资这一说。也就是说,罚款或扣发工资,是法外之罚。法外之罚,即是非法之罚。可见,无论怎么解释,沛县出台规定,定“罚金”也好,定“罚款”也罢,都是违法的。 在政界我们经常用“铁碗”这个词,来形容那些做事大胆、果断、雷厉风行的领导。在这种“铁碗”的压力下,往往能办成许多事,甚至纠正不少沉疴固疾。如果“铁碗”推行的政策与法律是相吻合的,当然是一种非常好的结局。但是,我们发现很多时候“铁碗”推行的政策往往同法律相违背,这样便产生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铁碗”一走,“铁碗”推行的政策立即土崩瓦解,效果固定不住不说,更严重的后果是由虚置法律而使人们普通不相信法律。 所以,我们希望官员有所作为,但是更希望这种作为能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同法律发生冲突。(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耿红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