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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禁令不可轻发谋取多赢方为上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0:44 新京报

  日前,北京市食品安全办责令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生产果脯、蜜饯的所有生产企业,天津蓟县生产菌类罐头的所有生产企业退出北京市场。不过,在潮州、潮安两地政府紧急斡旋后,北京方面又很快同意,对两地名优产品首先解除封杀。

  坦率地说,这纸封杀令,带来了一个各方皆输的结果:首先,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也违反了造成损害者承担责任的法治原则。有关部门这次的监管活动,存在程序违法之处,没有按规定将不合格内容告知被抽查企业,并给出15天的复诉期。这些程序瑕疵使政府的监管的信誉受损。政府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则它对市场的监管就是任意的,不仅无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扰乱市场。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政令颁布几天就部分撤销,又使政府权威受到损害。

  其次,禁令给潮安果脯产业造成了破坏性的打击。

  即使现在解除封杀令,但潮安果脯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所受影响,已经无法挽回。要恢复其形象,恐怕需要很长时间。

  第三,无辜厂家蒙受损失,消费者也就必然有福利损失。政府当初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不尽合理、法律依据也比较脆弱的封杀令,也缩小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而其后的政令反复,恐怕又会让很多消费者无所适从。

  再就是,潮安、蓟县两地政府也不得不耗费大量资源进行危机公关。

  面对这些结果,各方都需要反思,以探求多赢之道。

  而实际上,封杀令并非自北京始。在这方面,其他地方也有过类似的先例。因而,它并非一个单纯的个案,而似乎正在成为一种不得不令我们正视的普遍现象。那么,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对于流通环节的监管,恐怕应当思考,如何使地方政府的监管更为合法、合理。目前,各地政府制定的不少市场监管政策,确实很容易被其用于禁止外地产品进入、实行地区封锁。要避免这一情形发生,就应当建立某种机制,对涉及产品市场进入的地方法规进行事前审查。假如某个地方政府感到,确有必要对另一个地方的某类产品实行大面积限制或封杀,它也只能向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而不宜自行决定。

  同时,似乎应当修订法律,确保市场准入权受到侵害的企业提起诉讼,从而使那些容易被用于制造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地方规章,被及时废止。

  从生产环节来说,产地政府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北京封杀令的错误在于株连,但确有部分潮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多次发现。对此,地方政府肯定有监管不力之处。不过,要潮安市政府对800多家生产厂家进行严密监管,似乎不太现实。政府的监管,需要以行业的自我监管为基础。这次封杀令危机,最委屈的是那些名优厂家。经此教训,潮安相关行业能否建立起更为有力的自我监管机制?

  可以肯定,同在一个行业,企业家更容易掌握监管所需要的信息,这些信息未必是政府能够掌握的。假如名优厂家能够发起成立行业公会,或者强化其监管能力,就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而维持行业的健康发展。行业的自我监管,正是保护本行业长远利益的有效手段。

  经过多年的努力,国内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监管体系。

  但此次北京的封杀令风波,暴露了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漏洞与偏差。让监管更加合乎法治原则,合乎市场自治、社会自治原则,应当是完善监管、强化监管的惟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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