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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0:57 新京报
  新闻背景:备受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令公众惊讶的是,这份终审判决中,一改以往的“本院审理后认为”,而是载明了合议庭三名法官之间存在的两种意见,最终的判决则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图)
漫画/许英剑

  法官不应逃避个人责任

  判决书中呈现法官分歧,这样的事情固然罕见,然而,恰恰是这样的分歧,反倒让人看到了法治的希望。因为,它告诉人们,每个法官都尽到了自己在法庭上的责任,都认真地对案件进行了一番思考,都按照自己的良知,坚持自己的判断及其理由。而这种只坚持原则的法官,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性条件。

  不知道这份判决书在呈现少数意见时,是否也列出了坚持少数意见的法官的名字。假如能够列出他的名字,那就更好了。因为,这将等于告诉人们,每个法官都会对自己的判断承担责任。目前绝大多数判决书,呈现给人们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庭的意见。法官也就可以躲在这个整体的背后,逃避个人的责任———对法律的责任,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责任。而判决书中写出各位法官各自的判断及其理由,则等于在司法活动中确立了一个最为有效的自我约束的机制。

  判决书写出各位法官不同的判断及其理由,也向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显示了,当事人靠的是讲道理来定输赢,法官也是靠讲道理来作决定的。假如法庭让当事人在法庭上讲道理,自己在作出判决时,却不是靠讲道理,而是靠以权压人,前面那些讲道理的程序,也就白搭了。

  法院完整呈现少数意见,则展示在当事人及整个社会面前的,就是法官进行理性探究、理性辩论、及民主决策的形象。这样,以理———而不应是以力、以权、以钱———定输赢的司法程序,就臻于完善。

  完整呈现少数意见的判决书,也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司法实践是法律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在国内,这一力量却没有发挥出来。这固然是因为法律制度设计使然,但也是因为,判决书过于公文化,法院的智慧被浪费了。即使是复杂的案件,通常的判决书也只是进行简单的三段论推理,而根本没有展示法官们思考、探究正当规则、寻找法律正义的过程。这样的判决书,只对当事人有用,而几乎没有任何法学价值,对于立法者也没有参考意义。

  判决书全面展示法官的推理、判决理由,包括少数意见,则使案件有可能成为“判例”。即使不是具有司法拘束力的先例,起码也对立法活动、对其他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对学术探讨,具有启发意义。这样,法官的司法智慧就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司法智慧所能发挥作用的范围越广泛,社会的治理也就越明显地趋向于理性。以理性逐渐地替代权力,这就是文明的标志。

  姚中秋(北京学者)

  分歧公开“看上去很美”

  我们得承认,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在英美国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美国学者阿伯拉罕就曾指出,“反对意见是历史长河中生命力的体现,许多难忘的反对意见后来逐渐演变而为(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多数意见,甚至是一致意见。”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16年间,共撰写了613份意见书,其中异议意见书达到了令人吃惊的296份,哈伦大法官也因此以“沃伦法院伟大的异议者”而闻名于世。

  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欧陆诸国便鲜有如哈伦大法官这样“伟大的异议者”。这一现象的背后,代表着世界各国于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上,所持有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进行保密,只将他们的意见记入笔录而不对外公布。如法国就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在判决书中注明,所有法官都有对合议中未被采纳的少数意见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德国,合议庭产生分歧或有不一致的意见也不记入判决书。

  由此可见,是否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并不是“司法公开”的必然或绝对要求,而应根据各国的法律传统及司法制度的实际需要作出理性的选择。有一种意见认为,限制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我们如何能证明,如果合议庭成员的个人意见都将公之于众,在实践中不会导致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人云亦云,从而反倒失去法官本应有的独立性呢?

  在这方面,法国的经验也许正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对于是否应限制公开合议庭成员的少数意见,法国立法上曾有过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不注明法官的个人意见,或者不将法官的个人意见予以公开,将使法官缺乏责任感。法国大革命时期,曾经实行过公开合议的制度,但很快就被废除了。其原因便在于,实践中人们发现法官因为顾忌其意见将公诸于众,反而变得不具责任感了。

  从最初的“取法苏联”到今天的“取法英美”,诸项司法改革的推进纷纷以美国法为参照,这不免让人平生隐忧。毕竟,我们的法律制度在渊源上与大陆法系有着更多的亲近。如果不注意到每一项改革的制度背景,我们就很难找到最适合国情又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方案。

  王琳(海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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