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用“硬规定”管执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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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5: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福州6月23日电 记者赵鹏报道: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率先在全国以“硬规定”加强对执行款的管理,用条例的方式明确规范执行款的收取、支付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以往做法,对法院如何管理执行款,不少当事人并不明了。甚至由于个别执行法官挪用、推迟支付执行款,给一些当事人造成损失。这些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为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出台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财务部门都开设执行款暂存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付;案件承办人须将每笔执行款往来情况登记在册,并归入案件档案;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岗位时,必须移交收、付执行款的单据和执行款收付《情况说明》,执行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离换岗手续。省高院新出台的有关执行款的规定,明确了执行款的入账、支付时限。按规定,案件承办人直接收取现金的,应在回法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财务部门或将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收取票据的应在票据有效支付期内将票据交给财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款到专户后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取款通知,并告知取款手续。如因需要等待分配方案确定、不动产过户或其他原因,不能在7日内付款的,案件承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报执行局长审查批准。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4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