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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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5:18 人民网-人民日报 |
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林: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与我国法治发展的整体状况相比,统筹经济社会法治建设,既面临着无法可依的问题,也面临着立法与法律实施的协调发展问题。制定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社会立法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防止政府部门对社会立法的不作为、懈怠或者拖延。社会立法应当在保证立法投入和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规定立法进度的时间表,要求按期完成。 防止部门利用起草法案的权力,弱化或者推卸法律实施的责任,特别是要防止在起草社会立法中滥设、多设或者不设执法主体,避免把应当由本部门代表政府提供各项资源的责任分摊到其他部门、社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 防止社会立法不从实际出发、不尊重社情民意、不考虑执法条件、不顾及执法成本,闭门造法,与法律实施脱节,避免法律在颁布之日就是其生命终结之时的现象。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立法公正顺利地进行。 社会立法是对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能力的考验,是责任政府以人为本、执政(执法)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重视和加强社会立法、社会执法的责任来。 经济社会统筹发展要有制度保障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卞耀武: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需要有制度保障,而真正实现这种保障作用,关键有两点,一是推进形成良好的制度,二是让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或者说,用制度来保障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就应当以良好的制度为前提,十分重视制度的实现。为此,下列各点为当务之急: 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制度观念,应当坚持在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涉及的各个方面,都必须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照制度协调经济社会的相互关系,减少随意性,靠定出好的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所需的各项制度,应当加快建立并逐步健全。有些已有的制度需要完善的应当及时完善,特别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社会发展措施,防止因不平衡的问题积累而影响社会发展。 所有的制度除依法有例外的都应当公开,让享有权益的和承担责任的各方,让社会公众都能知道制度的内容,鼓励和支持他们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必须在全社会形成这样的氛围。 在各项制度中除了原则的、导向性的条款外,与种种具体的行为相对应,都应当有追究违法违规者责任的规定。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法制建设必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制度建设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社会领域,要切实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公平是再次分配的生命所在。 活力与有序的关系。活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有序则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缺乏活力的社会必然停滞不前,而没有秩序的社会则会陷入混乱。因此,制度建设必须体现活力与有序的平衡。要放松对社会主体的规则,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不断繁荣各项社会事业。 强制与引导的关系。制度要重在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机制,创造一种环境,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人们自己判断是非、分配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要鼓励、引导社会主体之间以契约等形式来自我规范和控制,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要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的事项和范围,对不应当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要善于发挥市场机制、社会自律的作用;对应当社会自律解决的事项,政府也不能“一放了之”,“听之任之”,而是要通过鼓励和支持具备各种良性功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自律方面的作用,逐步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良性互动的社会管理体制。 《人民日报》 (2005年06月24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