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裁判:黄进(奥运人生)(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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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5:5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但在2004年,他和体育突然有了一次异常亲密的接触:参加了雅典奥运会。 一切当从一封异国的来信开始,信中说,“我准备向理事会推荐你作为本次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仲裁员,不知你是否愿意接受?”落款是:马休·瑞伯,国际体育仲裁院秘书长。黄进没有拒绝。 法学家那么多,为啥单单选中黄进? 说起来,世界上法学家多如繁星,数都数不过来,为啥单单选中了你黄进? 黄进哈哈一乐,举出了自己推测的两大原因:“选我有个大背景,那就是2008年奥运会将来到中国。奥运会上出现纠纷、运动员要求仲裁是经常发生的事,有一个中国仲裁者先实地体验体验,热热身,这有好处。可能这是仲裁院的一个宏观的考虑角度。” 而在中国的法学家中,黄进的专业领域又显得那么合适。黄进介绍,“体育仲裁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在体育比赛过程中,运动员转会、运动员、运动队违反体育规则的争议、对国际体育组织就一些体育事项发表咨询意见等等,这些大都属于商事行为,由此发生的纠纷适于用私法来处理。” 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的黄进,师从国际私法学权威韩德培,是我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博士。他曾在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做过访问学者,现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2000年,他已经成为由180人组成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之一,出自中国的仲裁员仅有两名。 不选他选谁? 最早的和最富戏剧性的仲裁发生在开赛后的第二天。 一位肯尼亚拳击运动员大卫·迈亚西亚提出上诉。这位拳手的药检结果呈阳性,参赛证要被收回。他不服,觉得委屈。在申诉状里,大卫声明自己并没有服用违禁药物,同时还列上了队医的说明。 在经过相应的调查和听证程序后,黄进和同事们作出了一份6页的书面仲裁书,包括有事实、适用法规、法律分析以及结论等5个部分,驳回了大卫的上诉。 最富有戏剧性的仲裁,围绕着马术金牌的归属展开。 马术比赛上,在德国队获得第一后,法国人提出上诉:德国选手豪伊,在比赛中两次越过起跑线,按照规则应该被处以“罚时”处分。这下好,把德国队贬到了第四名。德国人不干了,也上诉,又把金牌要了回来。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岂是省油的灯,他们向特别仲裁庭联合提起上诉。最终,豪伊把这个项目上的个人金牌交给了英国选手劳,美国选手斯文森和英国另一个选手方内尔分获银牌和铜牌。法国夺回了团体赛冠军,英国队和美国队分别为第二和第三。 推翻裁判判决并不容易 黄进说,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实际处理的案件基本就分 为两大类,一是兴奋剂类案件,二是裁判争议案件。 在对待兴奋剂案件时,仲裁庭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因此不问运动员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一般都会给予处罚。即使你冤,也没办法,谁让你不注意呢。 至于裁判争议的案件,则要复杂得多。黄进认为,在现有的机制和规则之下,要求推翻裁判裁决的仲裁,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仲裁庭不处理赛事中纯技术性的问题,比赛的裁决得由裁判来进行。但假如裁判在裁判事项上出了“诚信”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就有可能介入。程序上出了问题,相对而言还好办一些,因为很多时候证据很清楚;如果是对裁判“诚信”等品格问题所提出的申诉,就没那么容易了。虽然也有可能获得支持,但是此类诉求必须得有过硬的证据。但想找出主观意图、倾向上的过硬证据,谈何容易。 中国人:冤死不告状? 据黄进介绍,雅典奥运会期间,中国运动员没有在任何一个项目上上诉到特别仲裁庭,没人要求过仲裁。尽管在很多人看来,一些项目上裁判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导致我们与金牌失之交臂,比如,中国男子花剑三人团体。更何况,这样的情况不是一次两次。 分析起原因,黄进认为,可能是不一定熟悉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缘故。虽然裁判的“品格”问题,证据难寻,但只要准备充分,同时很好地使用程序规则,翻案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奥运特别仲裁庭的最后一案,就是闭幕当天提交的、韩国体操队申诉裁判偏袒美国一案。此前可能是在寻求“用尽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所以直至最后一天才上诉至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由于时间关系,最后移送洛桑继续审理。“结果或许并不一定能取得,但首先要去做。告了,不见得能够纠正,但你不告,就肯定得不到纠正,你就得认冤。”黄进强调说,“中国的体育界还是法律界,都应该更多地去了解和熟悉国际上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和游戏规则,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链接 仲裁院是干嘛的? 该院成立于1984年,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其任务是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与体育相关的争议。它原先是国际奥委会下属的一个机构,后因一起运动员对马术委员会的判罚不服导致上诉的事件为诱因,促使仲裁院于1994年独立出来,以期加强在处理运动员与奥委会发生争议时的公正性。在它之上还设有一个由20位知名体育、法律专家组成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负责仲裁的监管工作。 特别仲裁庭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正式设立,一个仲裁庭由1个或3个仲裁员组成,通常冬季奥运会设6个仲裁员,而夏季奥运会则有8名,所有的仲裁员都是在国际范围内挑选的。这次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的阵容最大,确定了12名仲裁员,他们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等国家,担任主席的是印度国际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对于体育仲裁,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提出的口号是三个“F”,即“Free”(免费的)、“Fair”(公平的)、“Fast”(快速的),像运动员在奥运上提出上诉,那么按照规定,他们仲裁院就要在24小时以内作出终审仲裁。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6月24日 第十二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