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电击、棒打逼无辜者承认“杀人”,直至真凶落网后案情才真相大白 3警察刑讯逼供被判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6:2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新华社昆明6月23日电备受关注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公安局3位民警涉嫌“刑讯逼供”一案,23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丘北县公安局民警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对当时的犯罪嫌疑人王树红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3名被告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安乐”旅社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丘北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自春负责侦破。2002年9月4日中午,刘自春在丘北县城三鑫花园处抓获王树红,对王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后,因王不承认杀人,2002年9月6日下午,为逼取口供,刘自春安排三个审讯组从当晚8时至9月7日8时轮流对王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王未做有罪供述,民警李光兴、卢梁甲便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做出了“有罪”供述。随后,刘自春“炮制”了讯问笔录,并于9月7日上午押王树红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2003年6月,直至确认“8·28”案另有真凶后,王树红于2003年7月被无罪释放,致使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经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对王树红进行鉴定,鉴定认为王树红患有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属外伤所致,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甲级),构成7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无视国家法律,对王树红使用暴力,逼取口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刑讯逼供罪。最后法院判决:李光兴、刘自春、卢梁甲刑讯逼供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驳回王树红对3名被告附带的民事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李光兴、刘自春和卢梁甲3人均表示不服,并当庭提出上诉请求。责任编辑:任远飞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滚动新闻实时浏览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网友装修经验大全
经济适用房之惑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变质奶返厂加工
第8届上海电影节
《头文字D》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林苏版《绝代双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