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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轮胎”案 中方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7:04 华商网-华商报

  起因:轮胎爆破,车辆失控,夺命四条。家属向日方索赔955万

  性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数额最大的涉外民事索赔案

  本报讯(记者 尹超)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受理的最大一起涉外民事赔偿案———“横滨轮胎”案,历时四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原告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

  飞来横祸:轮胎爆破车辆失控

  2001年8月9日,甘肃省公路局所属的一辆甘A05291“福特”越野车途经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时,在20公里+707米处,车左前轮胎突然爆破,致使车辆失控“飞”出高速公路碰撞到几十米外的地下涵洞,车上4人死亡,车辆报废。

  事发后,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事故原因是“左前胎爆破,车速过高,致使车辆失控”。因出事轮胎是日本横滨橡胶株式会社(简称横滨公司)生产,遇难者家属认为横滨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委托律师展开调查。

  2002年8月,4名死者的家属和甘肃省公路局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西安中院研究后认为可以立案,并通过国家外交部向被告日本横滨公司送达诉状,原告索赔人民币955万余元。由于索赔数额巨大,使此案成为我国加入WTO以来最大一起涉外民事赔偿案。

  该案自2003年1月由西安中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提出对该案重要证据———轮胎残片进行鉴定,致使审理3次延期。2004年2月12日曾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对“无法证明轮胎爆破是产品缺陷所致”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该案再次延期。

  败诉理由:原告证据不足

  审理中,原告认为轮胎爆破是产品责任所致。但由于原告没有及时缴纳有关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中方律师还表示,死者家属经济都非常困难,希望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但日方表示不愿意调解。西安中院审理该案中,依据原告的请求,参照国际司法救济的一般原则,法院适用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审理本案,要依据该法追究制造商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应证明“8·9”事故现场爆胎产品是被告制造的产品,及该产品存在缺陷之事实。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其诉请事由不能成立。

  今年3月,西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已提出上诉,但还没有接到立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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