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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力激活民间资金转化为创业资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8:32 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视窗6月24日电记者宋学春杨红报道:青岛市工商局昨日推出了《关于大力发展富民经济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突出提到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激活民间资金转化为创业资本。

  对民营资本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要对民营资本开放;凡国家没有明令限制的经营范围,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金融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民间投资。该部分是有关企业注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创新性的政策措施。如第4条,调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对知名个体户可冠“青岛”市名,同时七区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权下放到各区市工商局直接核准;支持农村种养、殖大户发展,在名称中可使用“基地”、“农庄”、“农场”等字样。第6条,准入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副产品加工的有限公司,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可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内全部到位。第7条,放宽出资方式、比例的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出资设立有限公司,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不做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经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将管理技术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价出资,但出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第14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允许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地区)的投资者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青岛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是国家总局的规定,目前已经办理了一户,也是山东省第一户。第15条,支持私营企业发展集团。按“谁发展谁登记的原则”,将集团登记的部分事权下放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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