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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鹗后四十回是续书抑或补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8:33 光明网-光明日报

  ——兼谈《红楼梦》的署名问题韩洪举

  一般学者都认为高鹗后四十回属曹雪芹八十回《红楼梦》的续书,从清代的潘德舆,至民国间的俞平伯、鲁迅均持此观点。《红楼梦》普及读物,一般也都署名“曹雪芹著高鹗续”。可见,他们都是将高鹗后四十回当作《红楼梦》续书之一种。

  笔者不赞同这种说法,而是认为高鹗后四十回应该属于《红楼梦》的“补著”。从严格的学术规范上讲,“补著”与“续书”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清人裕瑞在他的《枣园闲笔》中分析后四十回并非曹雪芹原著时写道“……细审后四十回,断非与前一色笔墨者,其为补著无疑。”清人俞樾在《曲园杂纂》卷三十八《小浮梅闲话》中云“《船山诗草》有《赠高兰墅鹗同年》一首云‘艳情人自说《红楼》。注云‘传奇《红楼梦》,八十回以后,俱兰墅所补。’。……其为高君所补可证矣。”《春在堂全书》但他们并没有将“补著”作为区别于“续书”的一个独立概念使用,因此,裕瑞每每谈到程高本,总是使用“伪续四十回”,“明明是伪续本”等字样。总的来说,他们都是重在论述后四十回乃高鹗伪作,并没有涉及“补著”与“续书”的区别,显然是把两者当作一个概念使用的。

  今人高玉海在《明清小说续书》中特意指出“《红楼梦》的广泛流传是从‘程高本’开始的,所以本书不把后四十回看作《红楼梦》的续书。”他显然意识到了高鹗后四十回不应算作续书,但该书着重从续书形式与续书理论方面来探讨续书问题,没有把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也没有分析“续书”与“补书”的区别。赵建忠在他的《红楼梦续书研究》一书中也提到,高鹗后四十回不应算作续书,同样没有将“续书”与“补著”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展开论述。

  笔者认为“续书”与“补著”不可混用,否则,就无法更好地研究《红楼梦》续书,也影响到对高鹗后四十回的评价与研究。笔者认为,所谓续书,是原作者或其他作家在一部相对完整,亦即已经有了“结尾”的作品之后,将原来的故事“连接下去”,后写的部分就是“续书”。具体《红楼梦》而言,像接着“程高本”所续的《后红楼梦》、《红楼后梦》、《续红楼梦》、《红楼复梦》、《红楼重梦》、《红楼再梦》、《红楼圆梦》、《红楼补梦》和《增补红楼》等,均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续书。根据俞平伯“凡书都不能续”的理论,以上《红楼梦》续书不可能成功,其艺术性很差,“非借尸还魂,即冥中另配”鲁迅《论睁开了眼》 ,纯属“狗尾续貂”之作。高鹗的后四十回还是比较成功的,与这类《红楼梦》续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高鹗后四十回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它是“补著”,而不是续书。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一方面他不是在“完整”的作品的基础上续的,自然有更大的空间。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也强调是“补”,并说“其补《红楼梦》当在乾隆辛亥时,未成进士,‘闲且惫矣’,故于雪芹萧条之感,偶或相通。”故而它长期附在曹雪芹八十回之后流传,这决不是偶然的;另一方面,曹雪芹的《红楼梦》本已基本完成,只是后来稿子遗失,高鹗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补著,属于做了一件“补救”措施,“相当于”作者本人继续创作,自然不能算作续书,否则,就与真正的续书混淆了。搞清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之后,高鹗后四十回比《红楼梦》所有续书都成功得多的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笔者认为高鹗后四十回是“补著”,而决不是“续书”。

  关于《红楼梦》署名问题。《红楼梦》早期抄本不涉及这一问题。民国十年1921年五月,上海亚东图书馆以乾隆五十六年“程高本”为底本,首次分段标点排印的“亚东本”,署名为曹雪芹高鹗著。此后许多版本的署名均仿此,如1953年12月作家出版社本,1957年10月人民文学出版社本,1982年5月中国艺术研究院新校注本等。笔者随便翻阅一下2004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浙江古籍出版社、岳麓书社等出版的《红楼梦》,都如此署名。这显然表示该书是由曹雪芹和高鹗二人合著的,这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高鹗比曹雪芹小得多,两人根本就不认识,不可能合作著书。由于曹雪芹原著后几十回遗失,高鹗进行“修补”,使得这部作品“完整”了。但决不能说是两人合著的。

  1958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俞平伯校本《红楼梦》,连高鹗后四十回分册也署名曹雪芹著,这种署名方式非常不科学,对版权也非常不负责任。至于王国华的所谓《太极红楼梦》,署名为曹雪芹王国华著,那就更加荒谬了。

  出版《红楼梦》采取“曹雪芹高鹗著”的署名方式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是合著,就意味着前八十回也未必是曹雪芹的“独著”,其“科研成果”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这恐怕对曹雪芹这位伟大的现实主义作家太不公平了。

  郑庆山先生校注的《脂本汇校石头记》,署名为曹雪芹著高鹗续,这就比署名为“曹雪芹高鹗著”要科学的多,它至少表明《红楼梦》主要是由曹雪芹完成的。尤其是它将后四十回作为附录之一来处理,这是颇为严肃和科学的。但“续”与“补”究竟不是一回事。当然,笔者也不同意将后四十回抽掉,出版一部“残缺本”。因此,笔者建议,前八十回署“曹雪芹著”,而将署名“高鹗著”的后四十回作为附录附在后面。如果非要在封面上显示高鹗名字的话,只能署“曹雪芹著高鹗补”。这样,读者就一目了然了。(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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