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村民被判无期入狱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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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8:39 东方网-劳动报 |
济宁人崔宝富,因被诬“协同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里一关就是13年,其间他几乎天天喊冤,坚信法律能还自己一个公道。经过反复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最终判定他无罪,并对他作出了304979.74元的国家赔偿。 1991年4月13日凌晨,济宁市郊区南张乡翟家村村民翟某,窜至村委会主任翟某某家,将翟某某骗出后向他连刺四刀,造成翟某某失血性休克不治身亡。4月23日翟某被依法逮捕。据翟某供认,他“雇用”了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白果树村村民崔宝富一同杀死了翟某某。1992年1月7日崔宝富被依法逮捕。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对翟某和崔宝富提起公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审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崔宝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翟某以“我只参与了预谋,没有持刀去杀翟某某”,崔宝富以“没有杀人,不是故意杀人犯”等为由,分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4年6月24日,翟某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同年7月22日被执行死刑。 上述判决生效后,崔宝富以没有参与杀人为由,再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直到2004年10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崔宝富参与了原审被告人翟某杀害翟某某的犯罪行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关于崔宝富参与了杀害翟某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证据不足,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对崔宝富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崔宝富无罪。 2005年1月26日,山东省运河监狱向崔宝富出具了释放证明书,崔宝富无罪释放。从1991年12月29日拘留,至2005年1月26日无罪释放,崔宝富共计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 2005年3月14日,崔宝富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探监费、今后医疗费、残疾护理费等,共计1136644元;同时要求在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向崔宝富出具了“(2005)鲁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认为“赔偿请求人崔宝富被错误判处刑罚并已执行,其被侵犯人身自由的事实已经确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错误判决的终审机关,负有赔偿义务。” 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按照200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63.83元的标准,计算出崔宝富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的赔偿金,共计应支付304979.74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崔宝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崔宝富冤屈地说,作为4个孩子的父亲,13年的关押,使得他家破人亡,而且自己也成了一个废人。 张庆村(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