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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增强抗洪救灾中的政府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8:51 法制日报

  本报评论员

  随着炎炎夏日的来临,我国南方的部分省区近期再次出现暴雨成灾、洪水肆虐的局面。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面对着肆虐的洪涝灾害,各级政府和广大军民紧急动员,英勇奋战,迅速投身到了抗洪救灾的战斗之中。

  毫无疑问,组织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也是检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当灾难来临之际,我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无私无畏,赢得了公众的赞誉,提升了社会的公信力。同时,也有少数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灾难面前或者放弃职守、畏缩不前,或者滥用职权、胡作非为,贻误了战机,增大了灾难的程度与范围。因此,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纷纷启动灾难应急机制和预案的同时,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官员问责力度、强化官员问责措施,在逐步避免以往官员问责的运动式、随意性以及人治色彩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官员问责的法律法规将其尽快纳入法治的轨道。

  在前年的非典及其以后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灾难事件中,一些官员或者引咎辞职,或者被免去职务,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责任心,增强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然而,综观一系列问责事件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许多地方在问责官员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与人治色彩,致使在问责何人、由谁问责、问责什么、如何问责等诸多方面往往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因此,我们要在汲取以往的教训以避免重蹈覆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官员问责的制度建设与立法步伐,尽早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与框架。首先,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的体系。问责制应当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能仅仅等同于过去的引咎辞职。抗洪救灾中失职的官员具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还是政治、道义责任,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事件大小、影响强弱以及公众意愿综合考虑。其次,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无论是问责到乡级、县级还是问责到市级、省级,也无论问责到正职、副职还是问责到政府或政府部门,都应当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规定。再次,要通过立法来完善问责的程序以保证其健康发展。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要使某些仅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岗位负责,对法律负责,就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加大官员民主监督的范围,并不断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权。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在洪涝灾难降临之际,各级政府必须竭尽全力而不能消极观望,必须知难而进而不能无所作为。让我们以冷静的目光审视已经逝去的“问责风暴”,并以理性的声音呼唤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官员问责制的到来。当官员问责制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法治化的常态之时,各级政府官员在履行职务时必定更加勤勉敬业,造成灾难的隐患也必定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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