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判决才能“输赢皆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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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8:51 法制日报 |
“说理”判决才能“输赢皆服” 李克杰 北京市一中院开创将两种不同意见都写入判决书(见法制日报6月23日司法版)的新形式,让判决书变得“说理”了,这样的判决必将促使案件当事人“输赢皆服”,树立司法权威,助力法治和谐。 在笔者看来,李冰诉北京华星国际影城不让观众自带饮料案终审判决书最大的特点就是“说理”。一是实体上“说理”。合议庭成员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都公之于众,接受社会检验和质疑,本身就要求每种意见的持有人都必须慎重表达,并认真寻找严密的符合逻辑的事实和理由,用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本身就是“说理”的过程;二是程序上“说理”。尽管合议庭成员中有针锋相对的意见,最终还是依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定程序原则作出最后判决。这是程序上的“说理”过程,也是迄今为止法治社会中最民主、最公平的决定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的终审判决既体现了实体正义,又体现了程序正义。 可能会有人担心,败诉方会因为合议庭中存在有利于自己的意见而不甘承担败诉后果,会更积极上诉或申诉,甚至造成缠讼。但笔者认为,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应当说利大于弊。因为判决书中写明不同意见,也是提醒当事人进行自我推理、自我判断的良好形式。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具有足够的理性,都会全面衡量正反两方面意见在公众中的可能分布,最终评估出上诉或申诉后的胜败机率,从而理性地决定自己是否接受判决结果。 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还可以有效消除司法神秘主义,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法院的审判思路,减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猜疑,进一步拉近司法、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会让不服气的抵触情绪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助于服判息讼。这也是“输赢皆服”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院判决书中只写支持判决结果的事实和理由,对合议庭中的反对意见只做记录予以存档,而不予公开,特别是不体现在判决书中。因此,败诉方往往不能理解“一面之词”,产生抵触或逆反情绪,本来公正的判决就会受到质疑。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判决书从形式上看“不说理”,败诉方不能理解判决书中隐含的逻辑推理、事实理由和选择过程,无法“看到”司法公正是如何实现的。因此,一句名言说的好:司法公正应当实现,但必须以看得见的形式来实现。 作者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