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县政府无权自定“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8:51 法制日报

  今日快评

  刘吉涛

  日前,江苏省沛县出台新规定,重罚公款吃喝的“馋嘴”干部。规定对公款吃喝者,发现一次在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00元每人;发现两次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罚金2000元每人(6月22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严惩“馋嘴”干部,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一点上沛县的态度是很正确的。但是,论起具体的惩治办法,显然有许多地方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最让人不理解的是,县里的正规文件怎么能自定“罚金”。

  罚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之一种。这表示,罚金只能对犯罪的人适用,而且罚金的适用是一种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力,只有审判机关才有权适用。县政府只是一个行政机构,当然没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再者说,公款吃喝虽然是一种腐败行为,但是目前还算不上犯罪,如果对这种行为课以“罚金”,显然是把他们当成罪犯来看,也很不妥当。

  县政府定罚金,相信不会是一种笔误。因为如此重大事件,肯定是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后公布实施的。那么最可能的原因或有两种:第一种是县里参与制定文件的领导没能真正理解“罚金”的含义。果真如此的话,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说明我们当下有些政府的官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果领导干部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谈何法律意识?没有法律意识,又怎么可能制定出合法的文件!

  第二种可能是文件制定者把罚金当成了罚款的同义词,认为二者是同一回事。即使把罚金改成罚款,也并不代表正确。政府部门处分违纪的公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进行处理,而公务员法中确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没有罚款或扣发工资这一说。也就是说,罚款或扣发工资,是法外之罚。法外之罚,即是非法之罚。可见,无论怎么解释,沛县出台规定,定“罚金”也好,定“罚款”也罢,都是违法的。

  在政界我们经常用“铁腕”这个词来形容那些做事大胆、果断、雷厉风行的领导。在这种“铁腕”的压力下,往往能办成许多事,甚至医治不少沉疴痼疾。如果“铁腕”推行的政策与法律是相吻合的,当然是一种非常好的结局。但是,如果“铁腕”推行的政策同法律相悖,就会造成虚置法律而使人们普遍不相信法律的严重后果。

  所以,我们希望官员有所作为,但是更希望这种作为能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同法律发生冲突。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滚动新闻实时浏览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网友装修经验大全
经济适用房之惑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变质奶返厂加工
第8届上海电影节
《头文字D》
百对网友新婚靓照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林苏版《绝代双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