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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燃气短斤少两可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09:28 南方都市报

  充装燃气短斤少两可罚5万

  市政园林局细化燃气违章处罚标准,给报废钢瓶充气最高罚款4万元

  本报讯(记者何达志 实习生王永杰 通讯员卢绍琨 吕美好)给过期未检测钢瓶或报废钢瓶充装液化气,将会受到1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充气时“短斤少两”,罚款可达5万元。记者昨日从市市政园林局获悉,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该局对燃气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逐一细化,并于昨日对外公布,本报节选部分刊登。

  违章行为: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质量不符合标准。

  处罚标准:首次违章,有未符合标准,偏差在10%以内并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偏差在10%以上或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消除影响,并处以2万元罚款。

  第二次违章,偏差在10%以内并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偏差在10%以上或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消除影响,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当质量指标偏离标准值20%,且给用户的使用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违章行为: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处罚标准:检查发现只有一个过期或报废钢瓶,且现场钢瓶数量超过20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钢瓶数量少于20只时处1万元罚款;当违章钢瓶总数为2—5只,且不超过钢瓶总数的10%时,处2万元罚款;当违章钢瓶比例为10%—20%时,处2.5万元罚款;当违章钢瓶比例超过20%时,处4万元罚款。

  违章行为:管道燃气经营期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没有提前告知。

  处罚标准:停气但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2000户以下停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2000—5000户停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停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如造成1万户以上停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如造成4星级以上酒店停气按其日用气量乘星级数计算用气户数)。

  违章行为: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处罚标准:首次发现违章,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次发现违章,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次以上发现违章,给予警告,处以2.5万元罚款。

  燃气质量不达标属燃气事故

  本报讯(记者何达志 通讯员卢绍琨 吕美好)《广州市燃气事故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炉,按照规定,燃气事故将分成四个等级。

  《办法》指出,燃气事故是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以下五类事件:燃气储存、运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及爆炸;管道燃气因各种原因导致大量泄漏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无法控制的泄漏;储气、调压、充装、供气等设备故障造成停气;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发生人员中毒;气源供应短缺或燃气供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燃气事故将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一般燃气事故、严重燃气事故、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其中严重事故指死亡3人以下,重大事故为死亡3—10人,而死亡10人以上则属特大事故。

  又讯 根据新出台的《广州市燃气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广州市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所属分销机构,将划分为A、B、C三级,其中C级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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