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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报逝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获精神赔偿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0:33 法制日报

  原告:就是要让杂志社“出点血”牢记教训

  被告:法院可能是基于原告的地位作出判决

  本网记者 王斗斗

  案件回放:

  我国著名化学工程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年逾八十但身体尚好。2005年1月26日,《中华读书报》刊载文章及照片报道陈家镛已于2004年8月15日逝世。随后2005年2月2日《中华读书报》刊登《致歉声明》后,《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又在2005年第3期第75页《2004:陨落的巨星(续)》一文中以文字配发照片报道陈家镛去世。陈家镛认为此事完全扰乱了他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为此他以《中华读书报》和《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两家媒体为被告分别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备受关注的陈家镛院士因被误报逝世状告《科学中国人》杂志社案,今天一审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向陈家镛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陈家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科学中国人》杂志社作为《科学中国人》的出版发行单位负有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其未经审核即刊文报道陈家镛去世,并配有陈家镛的照片,该报道严重失实,足以造成对陈家镛人格利益的侵害。

  为何给予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依我国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民间习俗,忌讳谈论生者的死亡,尤其对年长者更属不敬。称生者死亡不但会引起周围亲朋的不安,也会使生者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并在精神上产生焦虑、烦恼,这种过错行为会对人格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观点被一般社会公众所认同。陈家镛系我国中国科学院院士、化学工程学家,现年84岁高龄,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称其死亡的虚假消息的发布,足以给其带来比一般常人更严重的损害,尤其上述行为足以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使其承受巨大精神痛苦,故而应予精神赔偿,使过错侵权者足以为戒,使受害者得以抚慰救济。

  为何驳回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考虑到《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已向陈家镛书面致歉,在《科学中国人》杂志上公开致歉并刊登正面宣传陈家镛的《点石成金———记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一文,故而应视为《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在诉讼前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济手段,承担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对此行为予以认可,其不必再承担上述责任。

  为何赔偿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救济行为,不足以完全抚慰被侵权人陈家镛,故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本地经济生活水平,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对话原告律师

  在判决后原告的代理律师李忠芳向记者表示,此判决有理有据,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陈家镛院士提出5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目的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让杂志社“出点血”,让其记住新闻失实的教训,不要忘记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

  连线被告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科学中国人》杂志社常务副社长张刚在法院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判给原告巨额的精神赔偿,很可能是基于原告的地位而作出的,这不公平,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而对于原告一定要其“出血”的态度,他表示很不理解。至于是否上诉,他表示回去考虑后再作决定。

  近年来,媒体及记者频频同法院“亲密”接触,北京市海淀法院仅今年上半年就审理了15件新闻侵权案,其中针对“新闻失实”原因提起的侵权诉讼达80%以上。而在这15件案件中,除了两件被撤诉和调解外,作为被告方的媒体全部败诉。

  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认为,媒体不管是全部败诉还是一部分败诉,总会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去总结。不论是记者还是编辑,有哪些新闻舆论监督的自由必须清楚。作为媒体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机制,来避免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还有专家指出,媒介自身不是一个审判官,社会上有很多事情复杂到了不是在那个地方呆个两三天就可以看清楚的,弄不好,记者也会成为别人利益冲突中的一杆枪,也可能使得你原本正义的动机被某种非正义的人所利用。而媒体败诉的一个因素还在于,目前我国对于媒体保护的法律几乎没有,而对于相对方的保护却是实在的、具体的。但是,鉴于新闻官司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向媒介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等公权利方面作了一些倾斜,从某种意义上也抑制了一些新闻官司的发生。但是司法解释毕竟是在现有的法条的基础上作出的,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媒介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法律地位、法律所赋予的硬度空间。

  本网北京6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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